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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重申男女平等国策 代表破解招录招聘限男性

2019年02月20日598未知admin

  原标题:多位代表为促进性别平等建言献策,破解招录招聘“限男性”

2015年6月27日,山西太原,男生排队参加某航空公司空中乘务员招聘初试。 中新网 图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女性权益保障的话题一直备受代表委员们的关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日前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获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对地方公务员招录工作中要求“限男性”现象、社会招聘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等问题建言献策,以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促进性别平等。

  现状:多地公务员招录要求“限男性”

  1949年以来,我国妇女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我国政府第一次公开向国际社会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后,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党的施政纲领,党的十九大又再次重申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妇联主席吴旭认为,20多年来,各级政府和妇女组织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探索、创造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例如,***新闻办2015年发表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显示,2013年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录用的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为47.8%。近年来,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变化,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地,近期有关公务员招录设置性别要求的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备受社会关注。

  吴旭用一些统计数据对上述问题做出证明:广东某市面向全国选调公务员576名,一半以上岗位限男性;2017年8月,湖南省直机关面向全省公开遴选公务员110名,有30个岗位明确“限男性”;天津市妇联反映,据天津市人社部门统计,2018年国考中,中央国家机关有2.63%的岗位要求限男性,而中直机关及参公单位招录岗位要求中有26%限男性。

  吴旭表示,“无论出于什么理由或原因,公务员招录的公开信息反映的政府行为,绝不能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宪法基本原则。”

  原因:性别歧视监管不到位

  那么,究竟为何会在公务员招录,以及社会招聘中仍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

  以招聘为例,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邓丽认为,一是用人单位出于生育成本负担的考虑不愿招录女性。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招录女性会增加单位的生育成本负担,尤其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背景下,生育成本会进一步增加。

  例如,用人单位需要为女职工产前检查以及产后一年内的哺乳时间支付正常工资;在用人单位内部人员无法分担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作时,需要另聘人员完成工作,增加额外经济成本;多数省份延长生育假的生育津贴也由用人单位支付。为此,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各种理由不招或少招女性。

  二是对招聘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不到位。鉴于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将招聘性别歧视及其行政处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开展工作时,对招聘性别歧视的监管是否在其职责范围认识不明确,影响了监管和处罚力度。

  邓丽在调研中发现,45.3%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招聘歧视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20.5%的认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处罚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招聘单位,21.3%的对招聘就业性别歧视的投诉明确表示“不受理”。

  三是招聘性别歧视的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实践中也有一些妇女通过诉讼维护了自身平等就业权益,但与遭遇招聘性别歧视的妇女人数相比,真正能够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妇女数量很少。

  破题:将“就业性别歧视”作为独立案由

  为此,多名代表建议,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消除公务员招录、社会招聘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公务员招录方面,吴旭建议,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发挥公共部门的示范表率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办事,不在招录公告上设置性别要求。

  社会招聘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谭琳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法院等部门,出台更为积极的措施,进一步消除招聘性别歧视,为妇女平等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例如,鼓励用人单位平等招录女职工,参照大学生、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研究并制定对雇佣女职工超过40%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税费减免政策;对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在产前检查、哺乳时间和产假岗位替补中支付的工资以及为产假期间女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等给予财政补贴,以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生育成本负担,鼓励用人单位更多招录女职工。

  此外,谭琳还提出,将“就业性别歧视”作为独立案由,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就业性别歧视诉讼机制,将就业性别歧视作为独立案由,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处罚力度,同时为遭遇就业性别歧视并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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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初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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