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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事项决策后要进行评估

2019年02月22日441未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近日,《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已纳入《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要求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提出决策后评估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配合评估机关的评估工作、干扰评估机构评估等行为进行处理。

    《办法》是东莞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大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实施效果纳入评估范围

    《办法》所称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纳入《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评估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决策执行主办单位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评估机关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的评估计划、实施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或者决策执行期限进行。决策执行期限10年以上(含本数)或者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每满5年评估一次;决策执行期限3年以上(含本数)10年以下的,每满3年评估一次;决策执行期限不足3年的,决策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开展评估。

    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决策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如期实现;决策引起社会各方强烈不满或者决策执行主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评估可采用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等方式

    《办法》规定,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评估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评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决策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进行。

    决策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策规定相一致,是否与相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相协调;决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决策涉及的措施、管理方式等是否必要、适当,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决策实施的利与弊分析评价;公众(尤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延续、调整、暂缓、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21项重大决策列入目录

    记者了解到,《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也已公布,21项事项纳入。其中17项为《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东府办〔2015〕43号)原有事项,其余4项为新增加的内容,分别是“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编制或者修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相对于《听证目录》,《目录》内容更为丰富,覆盖更为全面。

    《目录》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有助于《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文件的贯彻执行,有助于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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