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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投标是否造假,谁来调查处理

2019年02月21日578未知admin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建工”)被指私刻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变造公文和证件,提供虚假资料和发布虚假诚信承诺,骗取南京一重大项目投标资格,“带病”中标7亿多元的建设项目(1月22日《经济参考报》)。 

  媒体报道称,中铁建工在此次投标中“存在多处造假行为”。最明显的“造假”是中铁建工的一份证明:2008年10月,中铁建工中标的深圳南山项目经理为赵某;2016年7月,“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局”出具证明,证明深圳南山项目负责人由赵某变更为张某。可事实是,2011年5月,“南山区建设局”已更名为“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并启用新印章,旧章“南山区建设局”同时作废。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2011年已作废的“南山区建设局”印章为何在五年后的2016年“复活”?对此,南山区住建局表示,从未出具过前述证明,“落款印章明显属于伪造”。果真如此的话,中铁建工就存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嫌疑。 

  那么,证明张某为深圳南山项目经理的目的又是什么?有关专家的分析也许道出其中奥妙:项目经理参加主持建设的重大项目业绩,能够增强竞标企业的竞争力。中铁建工证明张某为深圳南山项目经理的目的或许正在于此——增加南京项目的中标筹码。如果事实确如“证明”所言,无可厚非,但伪造证明就有损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疑点并非一处。媒体的调查表明,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张某任深圳中海油大厦项目经理,同时又身为深圳南山项目经理。如果这是事实,就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规定相悖;如果不是事实,就存在伪造张某为深圳南山项目经理身份的嫌疑,也就存在以弄虚作假的形式骗取中标的嫌疑。 

  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提供“虚假的业绩”“假的项目负责人”,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那么,这一事件谁来调查处理呢?笔者以为,对涉嫌虚假投标行为,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企业均应参与到调查中,如果投标企业确实存在弄虚作假,应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进行处罚,“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投标中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为,轻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此,应由公安机关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作为国有企业,中铁建工的上级单位对下属企业涉嫌造假问题,亦应及时介入调查。如果伪造行为属实,应依纪依规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中铁建工无违纪违规行为,也应为其正名,还企业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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