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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2019年02月21日39未知admin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了解到,2014年至2016年,全省共有***万名大病患者得到及时补偿,大病保险基金累计支付33.27亿元。浙江省大病保险工作总体顺利。

  不过,在运行中一些问题依然存在,主要是保障不平衡不充分。例如,筹资标准偏低,人均25元的筹资标准和30%的个人缴费比例偏低,部分设区市大病保险基金已经收不抵支;部分恶性肿瘤、危重病等患者报销50%左右后,经济负担依然较重;全省平均3万元左右的起付标准,对于贫困群众来说依然偏高;部分大病诊疗必需、疗效明确、费用较高的新药,尚未纳入保障范围。

  2017年,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会同多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大病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将大病保险年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从原来25元提高到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从原来30%提高到40%,增强大病保险基金保障能力。

  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将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从原来50%提高到60%,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

  加大困难人群倾斜力度。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各地通过医疗救助按规定予以补助。

  另外,完善大病保险商保承办,全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若干具有承办资质的商保公司;调整扩充特殊药品范围,将我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范围扩至28个。这样,浙江省大病保障水平得到提高。同时基金保障能力也更强。 通讯员 童伟宏 楼春燕 本报记者 马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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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1-14 10: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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