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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劝烟者无责

2019年02月21日416未知admin

  二审裁判后,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郑州中院微博  电梯内劝烟引发争执/网络截图

    综合新华社、郑州中院微博报道

  备受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记者从当事人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单艳伟处了解到,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1月23日,二审于郑州中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公开宣判称,本案中杨先生对死者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并由田女士承担一二审共计1.4万余元的诉讼费用,并称此判为终审判决。

  [事件回顾]
  医生电梯里劝阻吸烟
  被劝者突发心脏病死亡

  去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先生准备外出,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段某某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
  杨先生说:“我劝他不要在电梯内抽烟,老人可能觉得伤了自尊,情绪比较激动,说我没资格管他,两人因此产生分歧。”杨先生解释,“我只是善意提醒他,吸烟对他和大家身体不好。”并说“在电梯间吸烟是不文明行为”,无其他过激的语言。
  当日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双方在电梯内对话2分钟左右,其间电梯到了一层、负一层,双方都没有下电梯,随后共同返回一层。在一层院内,两人继续争辩。事件发生过程中,老人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先生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监控视频中显示,杨先生与老人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随后,物业把两人劝离,杨先生去取快递,返回路过物业办公室时,老人已因心脏病发作离世。事发后,杨先生因此被老人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万余元。
  去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先生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后死者家属再次上诉,去年11月1日,二审于郑州中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开庭,未当庭宣判。

  劝烟者为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后,郑州中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记者就有关问题的提问。

  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就“杨某(即劝阻吸烟者杨先生)为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提问,郑州中院负责人表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杨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某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某是否存在过错。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一、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二、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杨某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未上诉直接改判合规吗?

  针对杨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提问,郑州中院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该负责人表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案件给社会怎样启示?

  就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什么的提问,郑州中院负责人表示,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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