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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名京九合院付了车位钱 签合同才知车位已被卖

2019年02月23日382未知admin


这里面的究竟有什么门道?王女士一时还想不明白。

2016年,榆林的王女士在西安未央区的名京九合院购买了一套住宅。今年8月5日,她到小区来询问交房事宜时,看见名京九合院车位销售中心在推销停车位,“销售人员说才开始卖,现在可供选择的很多,要是购买的话,可以随便选,还能参加交3000抵25000元的活动,很划算。”

王女士说,禁不住销售人员的宣传,想着自家也需要车位,她就决定购买一个距离自己住宅最近的车位。

“我挑选了最贵的车位,原价是19万,后来各种活动参加下来,支付了16.8万元的现金,对方出示了名京九合院车位认购交款单,”王女士说,她要求签合同,但销售人员称,印章不在,暂时还签不了合同,“说是两天后任何时间过来都可以签合同。”

但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销售人员的承诺很快就落了空。8月20日,她从陕北赶过来,打算签订购买车位的合同时,销售人员却告知她说,签不了了,因为,车位在一年多前,已经卖出去了。

22日上午,销售人员称,他们是陕西义博开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被开发商委托销售小区车位的,王女士购买的车位,他也是最近才知道开发商在一年前已经卖出去了,所以无法再销售给王女士。

“王女士可以在剩下的标准车位里面随便挑选,如果她不想要车位的话,可以全额退款,还可以补偿她交钱至今央行的利息,”销售人员说。

王女士提出来,在她交款时候,销售中心开的票据里面有三个不同的印章,“感觉很不正规,重现挑选的时候,我实在是不相信这个销售方了。更何况,此前我买的时候,价位有高有低,现在车位价格还涨了了一点。”

对此,销售方称,如果签购买合同的时候,会统一成开发商的印章。

王女士要求查看这个车位此前销售的合同,但销售方称暂时还无法提供。

业内人士说,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销售方在收了王女士的钱之后,又以更高的价位将这个车位给出售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虽然王女士没有与销售中心签订书面的销售合同,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王女士与销售方口头约定,当王女士向销售中心交款时,双方买卖合同即成立,王女士已是该车位的买方。

如果销售方明知该车位已卖给第三方,隐瞒事实,将该车位再次卖给王女士,那么销售方的行为属于欺诈,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王女士可向销售方主张退还已付车位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销售方承担车位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

文/华商记者 卿荣波 图/赵彬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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