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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惩罚性赔偿制度成问题疫苗受种者终极救济

2019年02月18日15未知admin

  原标题:封面评论 | 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成问题疫苗受种者的“终极救济”

  11月11日晚,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网站挂出《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明知疫苗有质量问题仍销售,受种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中国之声)

  在这其中,最能引发舆论共鸣和回响的,无疑是“受种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一条。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早已有之,在我们过往的立法中也屡有体现。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明确了“双倍赔偿原则”,《食品安全法》也提出“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比照而言,疫苗的重要性和影响性都要远甚于包括食品在内的一般性商品,对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当然了,《征求意见稿》关于“惩罚性补偿”只给出了一个笼统表述,其具体细则,才是公众最关心的。这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无疑有两个:其一,“赔偿金额”怎样确定?其二,“实施方式”如何规定?要知道,在类似法律中,无论是“消法”还是“食安法”都是将“货款”“价款”的几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但考虑到问题疫苗价格有限却危害巨大的事实,上述“算法”对之显然不适用。

  其实,每每说到“惩罚性赔偿”,大多都会提到集体诉讼。集体诉讼和惩罚性赔偿金一起都是来源于悠久的司法实践,有“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救济”之称。从过往案例来看,“问题疫苗”往往影响人群众多,这群人都存在着同样的情况具备共同的利益,而要求他们全体出庭是不实际的。那么,允许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而起诉,就显得尤为重要。时至今日,当我们立场鲜明地在疫苗管理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原则,那么就更有必要连带着对“集体诉讼”做出专门的预设安排。

  对于疫苗接种者,我们要提供最有力的保护;而对于疫苗受害者,我们也要有“最伟大的救济”。让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工具最大程度兑现价值,立法之初的工作是决定性的——以专业主义的预见性和洞察力,来给出最完整、最缜密的法律方案,于民众而言,这是最有效的定心丸。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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