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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长英委员:完善产权保护法律条款确保政府兑现承诺

2019年02月20日245未知admin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磨长英。徐日丹 摄

  正义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 徐日丹)“产权保护法律条款不完善,必然降低人民群众和企业家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磨长英呼吁尽快完善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条款,特别是要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政府兑现承诺,避免其毁约时企业遭受损失。

  磨长英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明显加大。例如,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从十个方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配套文件。这一系列高规格政策文件的出台,彰显了国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的决心。

  “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状况还不乐观。例如,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不平等现象,国企和民企在金融信贷、税费征收、市场准入、土地利用等方面缺乏平等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权力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承诺,‘新官不理旧账’,擅自毁约,给民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磨长英说。

  磨长英认为,要按照“同等保护”原则梳理、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清理与现代法治观念和现代产权制度不相吻合的规定,删除针对不同所有制的歧视性条款。从法律上确立非公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明确除关系国计民生等特殊情况外,政府不得直接控制和配置非公企业资源,不得区别对待国企和民企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和要求,干预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要树立法治思维,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政府兑现承诺。”磨长英建议,要按照信赖保护原则,明确政府或政府机关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不能以人事变动、规划调整、财政困难、项目计划变更等为由擅自变更、终止或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必须先经相关各方书面同意,并对受损方进行充分赔偿。

  磨长英还呼吁,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树立“绿色办案”理念,建立民营企业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和民营企业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既要铁腕“除虫”,又要柔情“护花”,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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