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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元打水漂 房产被法院查封

2019年02月24日536未知admin

王某向朋友借出9万元未打借条,而将对方房产作为抵押,约定一月还款,不曾想逾期两年都未还上,抵押房产已被法院冻结,王某遂将对方诉至法院。
  借钱给朋友 未出具借条
   原告王某诉称,她与二被告(李某和陈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被告李某和陈某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每月1800元。
   当时为保证按时还款,李某和陈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西XX巷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原告作为抵押。2014年9月26日,王某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9万元,鉴于与被告的朋友关系,未让被告出具借条。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再拖延还款时间,截至2017年4月分文未还。2016年3月,当王某前往上述抵押房产了解房屋使用情况时,得知该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4.32万元,共计133200元。
  证据不足 诉请被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二被告于2014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李某转账9万元。原告王某称被告李某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将房产证原件交给原告作为抵押,并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未向原告出具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
   原告王某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为:2014年9月26日长安银行进账单一份,原告以此证明原告给被告李某转账9万元;被告李某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巷房产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汉台法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向其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告转账的事实,包括原告提交的被告房产证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
   2017年4月13日,汉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元,由原告负担。
   法官寄语:借贷有风险,出借千万要谨慎。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借贷时一定要仔细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诚信及还款能力,对于大额借款一定要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完善相关抵押手续签订借款凭证等。切不可因为朋友关系忽略这些事项仅仅做口头约定,否则一旦造成损失将无法弥补,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通讯员 谭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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