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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厅出新规 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管理

2019年02月21日260未知admin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 近日,河南省文化厅出台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管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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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不得与已成立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办法》还规定,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凡举办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文化艺术活动,以及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以下是《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 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具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不得与已成立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第五条 申请文化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发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在本行业、本学科、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带头引领作用。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人 )。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起人、发起单位申请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应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成立。

  第六条 申请成立文化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拟定名称须经省民政厅预审通过。

  (二)应当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组织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申请成立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应当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向省文化厅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包括:筹备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不低于一年)、业务范围涉及相关处室意见。

  (二)申请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人应向省文化厅提交申请设立文件〔包括:申请报告,基金会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及所在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验资证明表(验资报告登记后再行补充),住所证明〕、登记事项表、财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执业资格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一年)、业务范围涉及相关处室意见。

  (三)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应向省文化厅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包括:单位(法人)登记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民政厅预审通过名称的批准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副高以上职称),资金证明,住所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一年)。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工作程序。

  (一)省文化厅收到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出具同意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同意筹备(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发起人或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发起人或申请人持省文化厅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获得省民政厅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按规定时限完成筹备工作,并向省文化厅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包括:成立大会情况报告,民主表决通过的章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省文化厅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经审查同意后出具成立的批准文件;发起人或申请人持省文化厅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三)获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等。

  (四)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省文化厅备案。

  第九条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一)每个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数目实行总量控制。

  (二)对于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无违规行为、近三年年度检查合格、符合发展需要的,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按规定申请设立。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团体、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四)社会团体、基金会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业务变更。

  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下列事项,应当事先报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一)名称。

  (二)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五)住所。

  (六)原始资金。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和住所。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终止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先报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每届期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后按规定重新报省文化厅、省民政厅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换届、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事先报省文化厅审核。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个月向省文化厅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核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再报省民政厅核准。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省文化厅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在职国家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国家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民办非企业领导职务,一般不可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获得批准同意。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共河南省文化类社会组织委员会,负责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应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成立党的组织;不足三名的,应根据业务相近和地域相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党组织负责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一)凡举办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文化艺术活动,以及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主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三)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省文化厅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单位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直属”、“省文化厅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省文化厅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得少于3次。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文化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擅自编印、发行内部报刊;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与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合作或联合组织活动及非法编印印刷品。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一)社会组织每年年终前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一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检,补检等次最高为基本合格。超过两年(含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或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提交省民政厅予以吊销。

  第二十九条 省文化厅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列入“异常名录”,对有违规违法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吊销或撤销。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文化厅进行纠正处理,或提请省民政厅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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