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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9年02月22日100未知admin

  深圳持续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了解到,新修订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资助对象明确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服务机构,并进一步加大企业改制上市及并购重组的扶持力度,鼓励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

  资助对象扩大至深汕特别合作区

  2004年,为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我市设立了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先后于2006年和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办法》将资助对象扩大到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企业。《办法》明确,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服务机构,包括:民营企业;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加大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力度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涵盖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国内市场开拓、改制上市培育、信息化建设、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新三板”挂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3种方式。

  为推动产业经济发展,《办法》进一步加大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力度,规定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已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则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贴。

  而在并购重组方面,对于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办法》还加强对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扶持,推动中小企业实现规范化经营。如对于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据了解,这些扶持措施的推出,对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并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从而提升深圳产业经济发展质量有着积极意义。

  鼓励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

  深圳中小企业数量多、活力强,仅2016年,深圳新增中小企业37.3万家,同比增长33.1%,发展势头强劲,已经成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如何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核心竞争力?《办法》提出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之路。对于产品和技术方面符合“专精特新”条件与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修订后的《办法》提高资助标准,将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从“不超过2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60万元”;将小微企业管理咨询专业服务项目资助标准从给予“不超过40%的补贴”提高至“不超过50%的补贴”。

  此外,对产业紧缺人才的培训,也有补贴措施。《办法》提出,根据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数,按每人每天最高300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补贴(技工、技师培训不在此支持范围)。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的人才培训,按企业参与人次给予补贴,每人每次最高补贴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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