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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入股采石场为由诈骗150万元

2019年02月18日317未知admin


   詹某今年46岁,辽宁省营口市人,2017年9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辽宁省营口开发区熊岳城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同年9月1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詹某谎称自己入股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南楼镇圣水馒头山采石场项目,与被害人杨某签订合作协议,分两次收取杨某共计150万元入股款。后詹某找各种理由推脱,并更换联系方式后逃匿。
   营口龙泓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7月29日该公司与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平整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一直由该公司开发,从未对外承包过该工程的任何项目,该公司也没有叫詹某的员工,也未授权詹某签订上述工程的对外承包。
   榆阳法院认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詹某利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詹某当庭辩解其有能力办理该项目,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之观点,经查,詹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以入股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南楼镇圣水馒头山采石场项目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杨某150万元,事实上其将该款投资别的生意,及有被害人陈述被骗过程、证人证言、银行凭证、收条、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营口龙泓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补充合同书、营口龙泓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詹某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150万元的事实,故对詹某辩解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观点不予采纳。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詹某退赔合同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50万元。
   通讯员 榆阳法院 王富强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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