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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这把“标尺”凭什么能衡量公平正义?

2019年02月22日553未知admin

服判息诉率99.1%;裁判文书合格率98%,裁判文书上网率96.15%;庭审质量差评中发现的问题比上年度减少68%;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83%,平均审理时间减少5.4天,实际执结率上升18.9%……这是2016年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成绩单”。

8月22日,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召开,会上,多位专家学者与法官一起讨论,探索司法标准化建设的未来之路。

■介绍:什么是司法标准化?

2014年初,在天津法院院长会议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憬宏明确提出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指出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走出一条法院管理的新路。

从此,天津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让司法裁判有了“标尺”。

在司法标准化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高憬宏介绍,司法标准化是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统一制定、发布、实施某一类司法标准,应用该标准对案件质效进行检验,以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案件质效、提升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信的活动过程。

天津高院制定《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规划纲要》,提出司法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即在3年内初步建成司法流程、司法裁量、案件质量、司法权责配置、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六大方面的司法标准化体系。

截至目前,天津法院分3个批次出台了26个司法标准化文件,通过推行司法标准化,有效促进了天津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司法标准化不是工业标准化的简单复制,不是司法规范化的概念转换,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天津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元庆说,司法标准化建设,使办案有标准、运行有机制、权责有分工、考评有依据、管控有平台。

天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赵飞在会上致辞时说,实践证明,司法标准化是衡量法院工作的“检验尺”,是评价法官行为的“对照表”,是法院公正办案的“路线图”,是法院审判管理的“新抓手”,是传承司法经验的“教科书”。

■发言:构建、适用与展望

“有了依据和标尺,就不会出错。”来自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李扬是一位“80后”,在法院工作5年了。

他告诉记者,司法标准化实施后,改变了以前单纯的“师傅带徒弟”的模式,让年轻法官更快进入工作状态,让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得更加具体。同时对公众而言,评价法院也有了“标尺”。

会上,共有12位法官作了论文阐述,12位专家学者进行点评。

李扬在发言时说,“标准化”并不意味着“无缝隙”,专家型法官要在标准化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规则以满足个案审理的需要,同时总结经验形成新标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标准化管理是人民法庭作用最大化的助推剂》是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法官魏克东的论文标题。作为天津法院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静海区法院积极进行标准化实践,以人民法庭标准化管理为探索方向,合理配置审判力量,优化法庭智能。

魏克东说,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人民法庭标准化管理成为打破禁锢的突破口,形成了审判业务、法庭管理、基层社会治理三条标准化主轴。三条主轴畅通了基层审判的各个环节,有利于最大化地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

“进一步扩大司法标准化建设成果,是当前实践之需、未来发展之要。”来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刘军发言说,下一步还应积极推进司法标准化的应用体系建设,此举不仅有利于提升司法标准化的能效,并且能够为司法在更大范围内标准化创造有利条件。

知而行则致远,刘军认为,完善司法标准化应用体系,要加快与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度融合,改善审判管理方式,改进院庭长监督管理方式,健全反馈评价机制。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纪尧说,裁判文书说理标准的提炼,可以为法官提供指导手册,为当事人提供衡量法官说理的标尺,为社会公众提供评价的依据。

关于对司法标准化的展望,天津海事法院法官张良在论文中阐述,为适应智慧型法院的建设要求,将人工智能充分运用到法院工作之中,在司法标准化工作的设计中,应当以智能化为导向,实现司法标准化与人工智能的融合。

■点评:让公正看得见、摸得着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说,司法标准化建设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促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通过司法标准化,实现了法官“去行政化”,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促进公平公正。

他认为,要继续探讨如何遵循司法规律,抓住司法属性,正确理解司法标准化与司法责任制的关系,在司法标准案件质量整体方面要精雕细琢。

“司法标准化切合我国司法实际。”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把规范性法律法规予以细化,便成了统一适用的标准,有助于法律精神的统一理解、统一适用,进而实现司法的公正。通过司法标准化,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评价说,司法标准化建设按照司法规律,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很多做法都是天津法院根据自身特点的重要创新,并且在实践中有了推广的经验。这是对司法实践中同类同判的有效探索。

“标准化有助于公平正义、司法改革,也有助于对法官的考核。内外兼顾,也对诉讼参加人、律师、人民群众等提供了诉讼指引。”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白彦表示。

“实施司法标准化意义重大,前景广阔。标准化能更好地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表示,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建设开端良好,任重道远。

■建议:制度要更精准、精细

“司法标准化建设非常必要,但是要区别开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化指引。”王利明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认为,规范化和标准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且案件的审判是有主观能动性的,有时候要达到法、理、情效果的统一,要让标准化、数据化、规范化相辅相成。

而在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梁津明看来,要正确区分“标准”和“标准化”,标准化应该是动态的。要继续思考如何让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更符合标准,进一步提升标准的合法性,让标准化更精准、精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原院长韩大元提出,标准是否需要分类,特别是涉及到裁判的说理部分。要注意如何处理标准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标准化要服务于法官裁量。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只有把标准化进行科学、准确的定位,符合司法规律,才能长久推行。要与时俱进地不断发展、变化。

■总结:再思考 再认识 再出发

“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推行3年左右,取得的成绩可圈可点,值得肯定。”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说,天津法院遵循司法规律,按规律办事,总结自身的可行的、成熟的经验。

司法标准化是衡量公平正义的具体尺度,是“标尺”。对内,更利于自我检查;对外,便于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提出,司法标准化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为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定下标尺。

如何把握标准化的定位?标准化是把“行政化”变为“法制化”。每个办案人员对照这把“标尺”,检查自身是否规范。胡仕浩提出,未来的推进中应该注意标准化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与充分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与信息化之间的关系。

在作总结发言时,天津高院副院长张勇提出,天津法院在开展司法标准化的历程中,深刻体会到,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才能收到更好的预期效果;以顶层设计为先导,才能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以审判实践为检验标准,才能不断稳中求进。

下一步,天津法院将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深化对司法标准化的研究;继续抓好顶层设计,全面提升司法标准化工作能力;进一步公开标准,争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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