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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法院出台办法 统一量刑标准

2019年02月19日333未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吴珠乔)今年以来,惠城区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大幅增加。为规范刑事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该院制定《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起正式实施。

    数据显示,2016年惠城区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4件,2017年截至目前已达142件,占全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47%。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发案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以设卡盘查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未达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为主;二是涉案人员主体特征明显,发案率最高的为20至40周岁之间的人群,以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居多,以男性居多;三是从案发时间比较集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晚饭后,这种现象在周末、节假日期间更为明显;四是危害后果比较严重,大多数因醉酒驾车而发生了刮擦、碰撞等交通事故的案件,均有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的严重后果,约占案件总数的七成,社会危害性较大。

    惠城区法院为规范危险驾驶罪刑罚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制定该办法。办法明确,针对不同酒精含量有不同量刑标准,按照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在对应的刑法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为醉酒驾驶,构成本罪,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对应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同时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条款,其中包括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情形。

    惠城区法院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大对酒驾、醉驾、飙车行为的查处力度,酒后驾车基本没有侥幸空间。惠城区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办法统一裁判量刑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使量刑公开、公平化,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进而提高公众自觉遵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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