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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发“招募令”向八类人聘请特约监察员

2019年02月18日169未知admin

  原标题:国家监察委发“招募令” 向八类人聘请特约监察员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9月3日,中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向八类人聘请特约监察员,其中明确,特约监察员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

  此系国家监察委成立之后,首次发布有关特约监察员的规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之前,监察机关自1989年起,曾聘请特邀监察员。2013年,中纪委监察部还曾制定《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并聘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周淑真等40人为特邀监察员。

  此番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意味着此前实行了近30年的特邀监察员制度,已经转变为特约监察员制度,而且,改变的不仅仅是从“特邀监察员”到“特约监察员”这个名称变化,与之前的特邀监察员相比,特约监察员的聘请范围和权利义务,都有明显变化。

  此前的特邀监察员,聘请范围主要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如今的特约监察员,面向八类人: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可见,特约监察员的聘请范围明显扩大。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主要包括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等等。特约监察员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两项重要权利: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同时,与特邀监察员相比,对于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也有新增内容: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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