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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变更国籍回国被抓 怎么管在华犯罪外籍人?

2019年02月19日575未知admin

  原标题:法治课|逃犯变更国籍回国探亲被抓,怎么管在华犯罪的外籍人

  “我现在是外国人了,你们怎么还抓我?”一名诈骗案嫌犯被警方抓获后,惊讶地问。

  据吉林《新文化报》11月15日报道,该嫌犯王某是长春人,2014年涉嫌诈骗他人60万,作案后逃往东南亚某国。此后,他花20万元通过某些渠道获得该国国籍。“有了外国人的身份,他放下心来,多次往返香港、深圳、吉林等地。”今年10月初,“洗白”身份的王某回吉林探亲,没想到被获知线索的刑警逮了个正着。

  “我觉得他很傻很天真。”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的律师李幼德笑道。根据我国刑法,无论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还是中国人在境外犯罪,我国司法机关都依据不同的管辖原则享有管辖权。

  属地管辖: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哪级司法机关管辖?

  关于嫌犯王某获得外国国籍后的身份问题,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幼德介绍,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便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么说来,王某“外国人”的身份已成事实。那长春警察依据什么将这名“外国人”抓获归案?

  “应该是根据刑事案件的属地管理原则。”李幼德介绍,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属地管辖权被普遍适用。

  刑法范畴内的属地管辖权,是指在我国境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当然也要依法受到我国法律的惩罚。”李幼德说,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这两项,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犯罪。

  不过,我国对外国人犯罪进行管辖的司法机关级别,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发生改变。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进行一审。

  这一情况在2013年发生变化。经过再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未将“外国人犯罪”列入中级法院直接管辖的范围。当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第一审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除符合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情形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李幼德律师认为,我国对外国人犯罪的审判程序,从注重“国籍”到更注重犯罪事实和危害,这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11月15日,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站输入关键词“外国人犯罪”进行查询,共查到2011年至今的7篇判例,其中由我国基层法院审理的有5例,涉及最多的罪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我国也有管辖权

  除了属地管辖权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属人管辖权。

  刑法领域的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七条规定,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也适用刑法。

  不过,我国刑法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按我国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近日来,留日女学生江歌遇害一案引发关注。有权威媒体指出,中日两国均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日本管辖是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国管辖则是根据属人管辖的原则。”李幼德说,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往往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这主要出于两方面原因 :一是犯罪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比较大,二是行为地所属国家对行为人的管辖比较有效。

  澎湃新闻查询裁判文书网站发现,2009年至今,我国与属人管辖有关的判例共51件,其中刑事案件仅3件,其他为行政和民事案件。从案由来看,行政处罚类最多,超过六成。

  李幼德律师还指出,我国刑法内容中包含“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也就是说,在国外犯罪但符合我国刑法处罚情形的,即使经过了外国审判,我国司法机关仍然可以追究。”李幼德说,刑法同时也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比如江歌遇害一案,李幼德认为,按照我国刑法,杀害江歌的凶手经过日本法院判决并接受刑事处罚以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对其享有追诉权。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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