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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通道业务”强问责强监管升级

2019年02月21日513未知admin

多则行政处罚、一项监管新规——银行业“通道业务”已迎来进一步规范,强问责、强监管将成为常态。

《经济日报》记者获悉,中国银监会在依法查处“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时发现,该案还涉及一些“通道”机构和出资机构。目前,银监会已依法对其中的“通道”机构罚款合计515万元,并对7名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涉案的出资机构,正在查处中。

12月8日,银监会正式公布“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处罚结果,7.22亿元罚没金额创下银监会成立以来对单家机构开出的最大罚单。

具体到此次的涉案“通道”机构,据调查,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违规接受广发银行兜底保函等协议,尽调与核保流于形式,牵线搭桥作“通道”,协助完成相关交易,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最终酿成案件。

“在对广发银行开出巨额罚单之后,监管部门继续查处案件涉及的其他‘通道’机构,有助于进一步整治‘通道链条’上的违法行为,堵住违法违规行为漏洞。”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说。

实际上,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间的“银信合作”本属于正常的业务范畴,只不过要依法合规开展。

所谓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都由商业银行决定,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管理责任和风险损失,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银信“通道业务”变异,商业银行将本该由自己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转移到信托公司身上,将信托公司作为其掩盖风险实质、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的工具,进而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

为促进银信类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监会于12月22日对外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行为予以规范。

具体来看,商业银行应还原业务实质,尽职尽责开展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同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的监管要求。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规范‘通道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这是降低金融杠杆、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董希淼说,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加深,部分机构以创新之名开发了一些链条长、嵌套多的产品,这些产品违规假借“通道”,使得资金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空转,推高了金融杠杆,放大了金融风险,还使金融风险更具复杂性和隐蔽性。

“规范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最终要落实到长效合规机制建设上来,以确保银行业依法合规稳健运行。”中国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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