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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员”:给执行法官“减减负”

2019年02月20日324未知admin

2016年5月31日,江南区法院为50名社区干部、工作人员及人民陪审员办法“家事调查员”聘书。

江南区法院聘任的“财产调查员”在向被执行人的邻居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财产调查员”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制作调查表。

  行政登记改革让创业者和群众“减负”,财税改革让企业和劳动者“减负”,教育改革让孩子“减负”……全国两会期间,“减负增效”成了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提高案件执行效率,2018年3月14日,江南区法院执行局在总结该院“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执行案件“财产调查员”制度,将执行案件财产调查中的“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财产及收入状况”这一工作,对外委托给“财产调查员”进行。

为什么要建立“财产调查员”制度?

让执行法官也“减减负”!——使事务性工作分流、让财产调查更“务实”。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执行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态势,2017年,江南区法院执行局收案3132件,法官人均收案522件,即使加上执行辅助人员(书记员及法警),人均收案仍达到了160件,再加上历年终本恢复执行的案件,让执行干警感到不堪重负。

虽然随着执行指挥中心的财产查控平台不断完善,许多财产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查询,但由于在线控制功能尚未完善,查控种类尚未实现全覆盖,以及财产性质的多样性,许多财产仍需要执行干警实地进行调查、控制,人手不足成了遏制解决“执行难”的大问题。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进行规范后,“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成了“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硬件”之一。为了获知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执行法官不得不面对海量的走访及财产调查,这还不是最难的,最难的是,大多数被执行人周围的人对于执行法官前来执行有着很大的抵触情绪,要么不愿意配合调查,要么不愿意真实反映情况。

2015年11月,江南区法院在家事纠纷案件中首创“家事调查员制度”,即在社区聘任熟悉社情民意的群众和干部担任家事调查员,开展家事纠纷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并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为法院审判家事纠纷提供参考和依据,这一创新举措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并向全国推广。本次建立执行案件“财产调查员”制度,便是“家事调查员”这一创新成果的延伸及升华。这一制度的目的很明确:使事务性工作分流、让财产调查更“务实”。

谁可以成为“财产调查员”?

江南区法院聘请的“家事调查员”,均是当地社区熟悉社情民意,具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干部和群众。与“家事调查员”制度一样,执行案件“财产调查员”均来自群众一线,主要由社区、村委等基层管理组织了解辖区人员情况,具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干部和群众组成。2016年5月初,该院与江南区妇联联合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平台,在本辖区沙井街道、江南街道、福建园街道下属的26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员中选聘50名家事调查员。“财产调查员”制度建立后,50名家事调查员将同时肩负起协助法院进行执行财产调查的任务,除此之外,人民陪审员也成为了协助财产调查的“主力军”。

“财产调查员”做什么?

财产调查员根据法院的委托,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对于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将通过表格形式反馈给法院。对于财产调查员反馈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可以制定下一步执行方案。

从2017年起,江南区法院在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不断挖掘外部执行资源,将执行工作中的一些事务性工作向外分流,如将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的标的展示及推广工作交由专业辅助机构进行的“拍-辅”机制,不仅大大减轻了司法拍卖中的执行资源,也使得标的推广更专业,更高效。“财产调查员”制度的建立,将起到初步财产筛查的作用,大大分担执行法官工作量,使法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从而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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