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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实物抵薪”陷入权益困境

2019年02月18日568未知admin

  近年来,在农民工讨薪过程中,有企业用烟酒、饭票、超市购物卡、库存产品等抵工资;同时,也不乏农民工私“拿”老板钱财、企业办公生产设备抵工资等情况。那么,“实物抵薪”是否合法?律师表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同时,农民工私“拿”公司财物可能涉嫌犯罪。

  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通过实物的形式冲抵员工工资,从情理上没什么问题,尤其是对一些困境中的企业,“实物抵薪”也是无奈之举。对于被欠薪者而言,为了自己的利益,有的也私“拿”企业财产作为补偿。上述情况,表面上看情有可原,但从法理上却站不住脚,而且“实物抵薪”容易陷入权益困境。

  首先,“实物抵薪”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这意味着,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属于强制性条款,即便劳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

  其次,“实物抵薪”是转嫁企业经营风险。用实物抵扣工资,实际上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因为,企业通过“实物抵薪”的方式,落得个一身轻松。对于员工来说,这些产品若无实际用处,既不能变现,又舍不得扔掉,只能是资源的浪费,侵害的还是自己的权益。

  再者,在维权过程中,“实物抵薪”也可能触犯法律。现实生活中,私“拿”公司财物抵薪被判刑的案例不少。黑心老板拖欠工资自然不对,但劳动者也须切忌鲁莽行事,依法依规维权最重要。

  规避因“实物抵薪”造成的权益困境,一方面用人单位须严格尊法行事,保障劳动者的工资不拖欠;另一方面,劳动者对“实物抵薪”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企业的这种行为有权利说不;维护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学会理性、合法地使用法律武器。需要指出的是,劳动用工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劳动用工的检查,遏制由欠薪导致的不良事件发生。(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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