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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二维码构成盗窃罪(以案说法)

2019年02月21日286未知admin

  【案情】2017年2月至3月间,邹某先后在商场门口的奶茶店、菜市场等多个街道的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掉换成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经查明,邹某获取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983.0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说法】随着移动支付兴起,犯罪手段也出现新变化。本案中被告人邹某采用秘密手段,掉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审理法官指出,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被告人秘密掉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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