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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全面推行水环境区域补偿

2019年02月21日14未知admin


    本报讯(通讯员 姚建 记者 薛舒文)2016年开始,扬州进行试点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并取得一定效果。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全市范围已全面推行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从原有的城区5个补偿断面扩大到全市的21个。

    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即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以跨界断面水质指标和污水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为基础,在流域上下游各区政府间建立的经济补偿制度。“采取正向补偿、反向奖励,即当补偿断面的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断面所在地补偿市财政;当补偿断面水质全年均达标时,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市环保局污防处处长刘玉林解释道。

    此次补偿断面设置以国考、省考断面为重要依据,以各地区水域和地域大小为主要参考。范围从现行《扬州市城区河道水质交接补偿工作方案》的城区河道,扩大为全市。数量从现行《扬州市城区河道水质交接补偿工作方案》的5个补偿断面,扩大为21个补偿断面,其中广陵区2个、邗江区2.5个、开发区2个、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1.5个、生态科技新城2个、江都区3个、高邮市3个、宝应县3个、仪征市2个。

    具体如何补偿?据介绍,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断面所在地补偿市财政。断面水质浓度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单次补偿基数为1.25万元;断面水质浓度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单次补偿基数为2.5万元;断面水质浓度超标1倍以上的,单次补偿基数为5万元。补偿标准施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补偿标准分别调整为2.5万元、5万元、10万元。

    环保部门数据显示,2016年7月起对5个城区河道开展水质交接补偿以来,截至2017年9月,共产生水质交接补偿资金2455.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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