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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醉酒驾驶致车辆燃烧身亡,父认为救援不及时起诉消防部门:消防救援何为“及时”?

2019年02月19日396未知admin

 

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的灭火及应急救援行为是公安消防部队的执勤战斗行动,是一种带有救助性质的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因自己儿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自燃后身亡,北京市民徐某对当时参与救援的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发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消防部门未及时履行救火抢险职责,出警不及时,导致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起火后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经过起诉和上诉,记者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终审判决,法院裁定徐某败诉。

 

但这起案件也引发了新的法律争议:消防部门的灭火救援算行政行为吗?“不及时”又从何认定?

 

事件回放:醉酒驾车致车辆燃烧身亡

 

2016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桥西边主路位置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随后北京市海淀区消防支队双榆树中队接到指令后,于3时08分出动三部消防车前往事故现场。3时16分,双榆树中队再出动一辆水罐消防车到事故现场共同施救,到达时间为3时29分。消防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对正在燃烧的一辆小客车进行救援。3时36分大火熄灭,但在小客车驾驶位上发现一已被烧焦的人,即此案原告徐某的儿子。当天4时12分,出警消防车辆回到中队。

 

同年8月22日,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事发当天凌晨2时55分,驾驶员车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原告徐某之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同方向由后驶来,轿车右前部与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相撞,此后轿车与中心隔离护栏接触,随后起火燃烧造成徐某之子死亡。徐某之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消防部门出警是否“不及时”?

 

在徐某看来,消防部门在接到火灾报警后未及时履行救火抢险的职责,导致自己的儿子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因此对消防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可以理出一条事件发生和消防部门的处警时间线——

 

2时55分,交通事故发生;

 

3时03分02秒,属地消防部门接到出动命令;

 

3时08分04秒,消防车辆报告已经出场;

 

3时17分19秒,消防员因无法确认事故地点与报警人联系,通话时长132秒;

 

3时21分20秒,消防员再次联系报警人,通话时长110秒;

 

3时29分,到达事故现场,行驶里程约5公里。

 

3时36分31秒,火被扑灭,徐某之子被发现。

 

4时12分20秒,消防员归队。

 

从这一时间流程来看,从接到出动命令到抵达事故现场,消防部门共用时约26分钟。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防部门到达事故现场的路线并无不妥之处,途中拨打电话、确认事故现场具体位置的行为也是必须、合理的。因此,整个过程“并无拖延和怠于履行救助职责的情形”。

 

灭火救援究竟该多长时间到达现场?

 

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但是这一条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救援工作是否及时得当,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

 

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四十七条虽有“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的规定。不过法律界人士也指出,这是针对消防执勤人员的一般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仅凭此认定消防部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理由并不充分。

 

在原告徐某看来,根据当地消防站建设规划,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确保在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事故发生已是凌晨,消防车辆到达现场的时间却近半个小时。

 

“从各地的规定来看,几乎没有对消防部门到达事故现场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徐某所称的规定,是规划部门在建设消防站时的要求,而不是对消防部门救助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就此认定消防车到达火场必须限定在5分钟之内,因此也不能就此认为消防你们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记者也从一些消防业内人士处获悉,之所以未对消防部门到达现场的时间进行硬性规定,是因为影响到达时间的因素很多:交通情况、寻找精确的事发地点、当地的救援条件等,都可能影响消防部门的到达和救援:“曾经有起火地点因消防通道被堵塞,消防员到场只能寻找其他通道,最后是消防员扛着水袋跑到事发地点的,这些都要花时间。”

 

消防救援算不算“行政行为”?

 

一审被判败诉后,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审后认定: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的灭火及应急救援行为是公安消防部队的执勤战斗行动,是一种带有救助性质的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因此原告徐某针对消防部门的救援行为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消防部门具有双重属性:“在灭火救援方面,他们是带有救助性质的行为;而在防火检查、消防许可等方面,他们才是履行的行政职能,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栏目主编:简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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