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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客户融资5亿,业务员心理失衡 为拿提成,伪造证据助东家打官司

2019年02月22日66未知admin


    绘图 沈江江


    扬州A公司请江苏M公司帮忙融资未果后,在另外一家公司的帮助下融到5亿元。没想到,M公司自认为有功,前来索要服务费;遭拒后,把A公司诉至南京鼓楼区法院。M公司员工张某为拿到提成,伪造证据,帮东家打官司,导致法院作出判令扬州A公司支付M公司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2475万元的错误判决。

    近日,张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广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此外,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撤销鼓楼区法院就两家公司民事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

    合作

    请中间公司帮忙

    扬州一公司融到5亿元

    2015年10月28日,扬州A公司与扬州B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扬州B公司利用其拥有的经济信息资源,为A公司对接合法适格的资金方,以促成A公司与资金方之间借款合同的签订,合同计划融资6亿元。

    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介绍了一家金融租赁公司——C公司。在B公司的居间介绍下,2016年1月8日,A公司的全资母公司——Q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买卖合同》,以Q公司为主体、扬州K公司为担保,向C公司融资租赁5亿元。

    2016年1月12日,C公司向Q公司放款。3天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2094万元的居间服务费。

    起诉

    明明没有帮上忙

    前合作方跑来要服务费

    A公司万万没想到是,好不容易融到了资金,还没来得及高兴,麻烦就上门了——在得知A公司向C公司融资租赁5亿元后,江苏M公司自认为有功,找上门来,索要居间服务费。

    原来,A公司在与B公司对接、洽谈期间,也就融资问题,与江苏M公司进行了联系,2015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了《融资服务合同》,约定由M公司为A公司融资10亿元提供居间服务。后M公司向A公司介绍了资金方——Z银行。

    而和A公司达成融资租赁合同的C公司,正是Z银行控股的子公司。此外,M公司还派员工邀约Z公司相关人员到A公司实地考察,因此,M公司认为,他们在促成A公司与C公司合作方面,功不可没。

    可A公司认为,他们之所以能从C公司融资租赁5亿元,是缘于B公司的居间服务,和M公司无关,不同意支付服务费。

    2016年6月,M公司在多次索要服务费未果后,把A公司和Q公司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居间服务费和违约金。

    误判

    对方一份“关键证据”

    扬州公司被判给付2475万

    在该案审理期间,M公司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客户服务反馈表》,该反馈表内容大致为,2015年12月23日,M公司员工张某等人与Q公司负责人及Z银行员工等人,就为A公司提供贷款事宜进行了洽谈,并达成了“以Q公司为主体、扬州K公司为担保、由C公司做5个亿的融资租赁”等会议内容,上面有Q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而这一内容,与A公司与C公司达成的合同相一致。

    2016年11月24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据该份《客户服务反馈表》等证据材料,认定M公司向A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A公司支付M公司服务费、违约金共计2475万元。

    一审判决后,M公司与A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真相

    “关键证据”系伪造

    业务员为拿提成伪造证据

    2016年12月5日,扬州A公司认为,M公司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诈骗,向广陵公安分局报案。

    接到报案后,广陵警方展开侦查,后查明,涉案的《客户服务反馈表》是M公司员工张某提供,且该份《客户服务反馈表》是被她伪造的。2016年12月21日,广陵警方在南京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查,张某今年39岁,河南周口人,常居在南京,原是江苏M公司的员工,2016年9月离职。

    在A公司和M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合同》后,2015年12月23日,作为M公司的代表,张某与同事一起邀约Z银行工作人员至A公司进行授信前考察。当日上午,张某等3人与Q公司负责人等人,就Z银行为A公司提供贷款事宜进行洽谈,但最终双方未能形成具体操作方案。

    当日,张某把洽谈的内容以《客户服务反馈表》的形式进行了记录,该反馈表由A公司盖章后,通过他人转交给了张某。此后,A公司因不符合贷款条件,未能向Z银行成功融资。

    在M公司为向A公司索要服务费未果,决定提起民事诉讼后,张某想到自己之前的辛苦白费,心理失衡,为了使M公司能够胜诉,以便自己按约定从公司获取业务提成,她便想到了伪造证据的歪招。

    2016年6月底,张某在2015年12月23日,A公司与Z银行的洽谈会议记录《客户服务反馈表》上,添加了“以Q公司为主体、扬州K公司为担保、由C公司做5个亿的融资租赁”字样,并将伪造后的《客户服务反馈表》交给了M公司,供公司用于民事诉讼。

    判决

    错误民事判决被撤销

    业务员因伪造证据罪获刑

    今年5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双方的民事纠纷作出终审裁定,该院二审后认为,鼓楼区法院依据张某伪造的《客户服务反馈表》等证据材料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属认定事实有误,二审认定,M公司未在A公司、Q公司与C公司之间提供居间服务,遂判令,撤销鼓楼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M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日,“张某帮助伪造证据案”在广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的行为危害不大,情节并不严重,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对此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原因是,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为了从M公司获取个人利益,混淆事实、篡改《客户服务反馈表》交给M公司用于诉讼,导致证据的证明方向发生改变,致使鼓楼区法院依据该《客户服务反馈表》等证据材料作出错误的一审判决,张某的行为危及国家机关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综合考虑其张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涉案公司均为化名)

    通讯员 吴玉琳 冯杰

    记者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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