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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财产安全有多条路径可循

2019年02月19日345未知admin

家住东莞市寮步镇某小区的王女士,此前因家中窗户没锁被人入室盗走首饰、手表等共计8万多元,案发后小偷被抓获并被判刑,王女士以小区物业公司未尽物业服务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广州日报记者于26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酌定其承担三成责任,赔偿王女士损失25125元。

现代城市生活,离不开与物业打交道。业主失窃,物业到底要不要担责,这类问题,事关每个人的利益,引起强烈关注正是人之常情。业主失窃,物业责任何在?从来各说各有理,而各地司法判断,也因情况的复杂而呈现出复杂之态。那么,法律如何规定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条,显然是上述新闻事件中,法院赖以裁决的依据。

然而,我们仍然注意到,《条例》当中并未就责任的划分做一清晰的界定。这就为法院裁决时留足了自由裁量空间,同时也为物业与业主之间留下了无限博弈空间。司法要防范道德风险,也要引导社会风气,做到案结了事并倡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对物业工作失职不做过细的职责规定,而是将这一具体的裁量交给当地司法部门,其考量也就在于这,既不能放纵服务企业的不作为,也不能放大物业公司的失职,而导致业主完全丧失警惕之心,对自己的财物不尽保护之力。

业主与物业公司应该扩大共同点,缩小分歧,向着同一个方向努力。物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业主给予较高的评价,及时交纳物业费,达成小区和谐。通常而言,服务型企业应以其服务赢得消费者认同,物业公司亦如是。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合同,业主们交纳费用,本身构成一种合同关系。任何单方面打破合同关系的,都属于违约。

必须明确的是,物业公司要提高服务质量,24小时值守,重要领域监控全覆盖,视频录像有记录可查,而不是任由设备破坏,一旦出事推诿责任。对业主来说,不妨进一步发散思维,不能把所有的安保责任都强加给物业公司,业主应对自身财物的安全保障做更多努力,比如说从家庭防盗硬件设施上提升家庭财产安全度。

除了物业与业主共同努力,打造安全小区,我们其实还可借助第三方实现家庭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今天保险业发达,家财险便宜而保障高,是一条有效救济路径。从这个思路出发,对业主而言,可以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方式转嫁被盗风险;对于小区物业来说,也是降低损失提升工作满意度的好办法,比如说为小区每一个车位买一份保险,则停放于该小区里的车子受到损害,都能从保险公司获赔。(宁新春)

责任编辑: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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