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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当事人为名利"恶意"起诉 浪费司法资源现象日益增多

2019年02月22日31未知admin

  正义网北京12月17日电(见习记者 刘帆)最近一段时间,滥诉行为屡见报端。 

  福建一公司在一年里打了23起行政诉讼官司,将众多部门告上法院,且部分信息自身已掌握,却还在申请信息公开,进而打起官司。今年9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存在滥诉行为,裁定驳回其有关起诉。 

  7月底,陈某以不服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行政机关的回避决定系内部管理行为,不是案件的终局性结论,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体影响,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最终,法院于12月依法驳回其起诉。经查2015年9月至今,陈某提起行政诉讼达70余件。 

  9月乌鲁木齐市市民刘某购买房屋入住后又后悔,为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他以存在消防隐患为由将乌鲁木齐市某消防支队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刘某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向房地产开发商施压,迫使开发商与其和解,进而达到解决民事争议的目的,遂于日前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均败诉的刘某并未死心,他又起诉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对该小区的建设审批行政行为违法。 

  一组来自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4年该院行政庭收案数为153件,2016年收案数达到710件,截至2017年11月23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已达到595件。据该院行政庭法官徐峰介绍,在这些行政诉讼中,有一些是当事人为了牟取个人利益而滥用诉权提起的诉讼。“上述案件中刘某的两次起诉都属于以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而制造行政诉讼,是典型的行政滥诉。” 

  那么,何种情况下提起的诉讼属于滥用行政诉权?它与正当维权的界限在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又该如何规范诉权行使? 

  行政滥诉与正当维权的界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诉权实际上是一种救济权,即发生了争议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得救济,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定权利。行政诉权则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依法享有的诉诸于公正、理性的司法权获得救济的权利。 

  “滥用诉权实际上是针对赋予诉权的目的而出现的一个概念,如果行使诉权违背了法律设定的目的,违背了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就可能会导致权利的滥用。”王锡锌解释说,我国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的滥用诉权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起诉,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第二种情形是有些虽然有利益存在,但是当事人在行使诉权的时候,可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比如当事人应该通过信访或者其他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提起了行政诉讼。第三种情形则是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 

  “比如行为人同时申请多种行政救济,针对已决案件多次起诉,针对同一机关的不同行为和其他机关的类似行为纠缠诉讼,滥用申请回避权,制造障碍拖延诉讼和怠于行使具体的程序权利等。”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佴澎从滥用行政诉讼起诉权和滥用具体程序权利两方面介绍了行政滥诉的具体表现。  

  对于不断出现的行政滥诉,它与正当维权的界限在哪?佴澎表示,主要还是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不享有诉权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或者虽享有诉权,但行使诉讼权利以侵害他人权益为目的。 

  “从最高法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来看,核心还是强调当事人要有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因此这个是判定诉权是否被滥用的一个最核心的标准。”王锡锌说道。 

  诉讼成本过低助长权利行使的非理性 

  王锡锌坦言,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诉权行使长期以来存在着两极化的现象。一个极端就是许多正常的诉权行使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最集中的表现就是行政诉讼立案比较难。另外一个极端就是存在诉权滥用的情形,特别在一些领域,比如由申请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的领域。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立案登记制的实行,使行政诉讼的立案难得到基本解决,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行政诉权。但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行政诉权、缓解行政诉讼立案难之余,也让一些别有用心者有了滥用诉权的可乘之机。 

  据媒体报道,江苏南通市38岁的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先后94次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征地拆迁费用的来源等各式各样的信息,后又向法院共计提出了36起相关诉讼,最后,江苏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认为这对父女的行为系滥用诉权,驳回起诉。 

  佴澎表示,滥用行政诉权近年来在政府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访等领域较为集中。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在保护公民知情权、维护政府信息透明的同时,也引起了某些公民为争取超出合法合理界限的权益,就同一公开事项对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多个部门进行申请,多个法院对同一事项分别立案审理的现象增多,导致司法资源被滥用。“继‘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后,引起了我国对滥用行政诉权行为的重视。有些当事人曲解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含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佴澎对记者说道。 

  谈及导致行政滥诉的原因,受访专家均提到了行政诉讼费用过低。“民事诉讼是按照案件标的来收取案件受理费,而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则统一是50元一件,基本上是比较低的成本。但其实一旦有诉讼发生,无论是行政机关应诉,还是法院启动司法程序都要耗费大量的资源,这就导致在成本分担上不太合理,助长了权利行使的非理性。”王锡锌表示。 

  佴澎对记者说道,现实中滥用行政诉权的主体以公民居多,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倾向于扮演行政执法监督人的角色等原因促使公民违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初衷,滥用诉讼权利。但也有因政府不不合法合理的作为与不作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因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怠于履职,相关工作人员拖延行政工作等现状滋生了行政相对人的不满,使行政相对人走诉讼程序。 

  “当然,也存在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等诉讼能力不足导致滥用诉权的现象。在实践中,法院应注意区分当事人是否因诉讼能力不足致使诉讼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若因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不应视为滥用行政诉权。”佴澎补充道。 

  王锡锌表示,行政滥诉的确反映出我们对待诉讼权利、对待司法目的的认识方面存在一些误区。“但不应该将滥用诉权的情形过分夸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依法保护诉权仍然是一个重点。不能因为滥用诉权的概念导致合法的诉权行使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完善立法 通过法律原则规范诉权行使 

  记者发现,我国对滥用诉权的情况并未进行专门立法规定,对滥用诉权情况也无明确界定。据佴澎介绍,现阶段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由于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今年9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受访专家均表示,《意见》对司法实践非常具有指导意义。一方面,《意见》对于具体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规定,弥补了我国对滥用诉权界定不明晰的问题,指出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诉讼,必须要加以规范。但同时指出,在认定滥用诉权情形时要严格把握标准,防止“滥用诉权”这个概念本身被滥用,准确把握“利害关系”的法律内涵。 

  针对当前逐渐增多的行政滥诉,受访专家建议我国尽快完善相关领域立法,统一滥用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构建滥用诉权的惩治体制,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到行政诉讼领域当中来,通过法律原则来规范诉权行使。同时,加大滥用诉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要求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并且将此行为记录至个人信用档案。 

  王锡锌提出了一个技术层面的建议:“起诉权是一项非常基本的权利,因此对于起诉权的滥用问题要非常谨慎,一定要把它限制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里面。但是在技术上,我们可以通过完善起诉门槛的相关规定将没有实质性利益的诉讼挡在门外。这是一个技术上的改进。” 

  “同时,我们要反思行政案件受理费的制度。”王锡锌继续说道,“过去,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规定低是为了便于原告起诉,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果原告有理,真的要去起诉,就算收费高一点,将来也是由败诉方即行政机关承担费用,并没有加重原告的负担。如果原告败诉了,那他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包括各种诉讼费用,甚至包括被告因为应诉而请律师的费用等也要承担,这样比较符合成本分担的公平原则。 

  此外,佴澎还建议政府与相关部门更加严格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责任,加大合法使用诉权的法治宣传,在强化公民诉权意识的同时,正确引导和规范公民合法合理行使诉权。司法机关应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正确及时处理滥用诉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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