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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游离于监管之外,代表建议修改刑法明确法律依据

2019年02月20日32未知admin

摘要: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适用刑法第191条和第225条的议案,规制地下钱庄,防范金融风险。

“地下钱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游离于国家金融体制和监管之外,从事放高利贷、买卖外汇、洗黑钱等非法业务,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不容小觑。”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适用刑法第191条和第225条的议案,规制地下钱庄,防范金融风险。

 

据统计,去年地下钱庄涉案金额达数千亿元人民币,行政处罚超过2亿元。“目前,地下钱庄案件的定性、入罪和量刑上存在着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难,使得地下钱庄难以被定罪为洗钱罪,实际操作中大多用非法经营罪定罪,而这又带来了重罪轻判等问题,使得犯罪成本偏低。”陈晶莹认为,从目前有关惩治地下钱庄的司法实践看,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打击地下钱庄案件的需要,对犯罪分子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地下钱庄治理面临困境,主要是由于取证适法难度大,犯罪成本低,另外是现有法规有疏漏,适用有偏差。

 

据了解,近10年里上海仅有两例地下钱庄案件以洗钱罪判处。而最近几年,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地下钱庄案件中,判处被告人第一量刑档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高达九成以上。

 

在她看来,地下钱庄交易数额巨大、隐蔽性强,构成国家金融风险隐患,而且为企业偷逃税费提供资金外逃通道,助长腐败贪污、走私贩毒等严重犯罪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完善相关立法及其适用,可以极大地提高打击地下钱庄的实效和成果。

 

“能否给地下钱庄定洗钱罪,关键还在于能否证明资金的来源属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之列。”陈晶莹建议,修改《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的量刑,完善“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和主观构成要件,将该条的“明知”改成“推定”,并采用举证倒置原则。在她看来,对外汇储蓄账户上巨额频繁的外币资金往来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及用途的,且外汇非法交易分子口供笔录上承认其外币账户上资金是用于外汇非法买卖的,实行单方举证,认定其外汇非法买卖行为成立,通过制度建设突破当前在打击地下钱庄取证、举证和认证方面的法律瓶颈。

 

她还建议,最高院出台在打击地下钱庄中采取单方取证的司法解释,并就《刑法》第225条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不能仅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还要充分考虑非法经营、尤其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实质性侵害程度,合理采用‘数额+情节’的方法。”

 

此外,鉴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起点刑的标准较高,且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涉案金额普遍较高,她建议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适当提高。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王海燕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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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1 17: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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