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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篇好评收费50元,这样的写手应该治治

2019年02月22日527未知admin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会对消费者的选择带来误导,还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更严重的是,可能还违反了广告法。

近年来,很多购物网站都推出了“用后感”笔记分享功能,用户可以此为平台,分享使用某种产品的体验和感受。不少人在对某种产品持观望态度时,都会翻看其他用户的点评,再决定是否购买。有些小众商品因为线上“好评”不断而一跃成为“网红”,出现线下门店“大排长龙”的景象。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些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实用性等具有参考价值的“点评”却可能是假的。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一些“点评”可能出自职业写手之手,每篇的价格为20元至50元。商家还可以对测评内容进行“定制”,“让写手怎么写,他们就怎么写”。当然,那些被大为赞赏的产品,写手们普遍都没有使用过。“有偿点评”的受欢迎程度相当高,甚至还形成了“产业链”,有公关公司专门提供“代写”“代发”等全流程服务。

 

这些收取酬劳的写手编造虚假好评为某种产品“摇旗呐喊”的行为,看起来并不陌生。在此之前,我们就见到过饭托、酒托、医托等各种“托”。前不久,3年时间里换了多个名字和“专家”身份,堪称“中国最忙碌虚假广告表演艺术家”的“神医刘洪斌”,更是引发了全国人民“一起来找茬”。

 

有偿点评的写手与虚假广告的代言人,存在线上和线下、匿名和公开的区别,但是,他们的行为以及带来的危害,从本质上看并没什么两样。而且,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和高效传播性,线上写手们所带来的影响范围可能更大。

 

与商家找“代言人”吹嘘和夸大产品效果的性质一样,找写手编造充满溢美之词的有偿点评也属于虚假宣传。这种虚假宣传不仅会对消费者的选择带来误导,还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更严重的是,可能还违反了广告法。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具体来说,无论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还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都被广告法列为虚假广告。商家花钱找写手所写的虚假点评,显然属于广告法所规定的这些情形。
   

如果任由此类行为无序发展,势必会损害网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网购行业虚假点评之风盛行,甚至成为行业内部难以规避的潜规则,那些诚信经营的商家就有可能被购买虚假点评的商家淘汰。网购,这个被20国青年共同评选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的互联网经济形态,可能还会反过来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对于如何惩处类似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做了详细规定。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这一条款也是今年6月被称为“刷单入刑第一案”判罚的主要法理依据。
   

诚信才是立业之本。除了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力与约束力以外,还要提倡商家、电商平台等增强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抵制有偿点评等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的行为。作为发布载体,电商平台更应该增强技术手段,甄别、遏制刷单、刷好评等违规违法行为。
   

对于那些躲在屏幕背后的写手们,也应该进行治理和整顿。其实,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写手的业务范围已不再局域于购物网站。从影视剧点评网站刷评分,到医院、餐饮店、旅游线路、住宿等推荐,不少行业都出现了虚假点评的身影。还有一些营销类微信公众号,为了吸引流量或广告赞助,专门炒作噱头、夺人眼球,充斥着谣言与虚假宣传。
   

除了写手,更多类似的“新兴职业”或者“新兴兼职”也在不断冒出。而且,有一些已经明显跑偏。比如一些购物网站出现的暑假作业代写、文章代写与代发,某些APP出现的以“跑腿经济”的名义“雇工”帮忙代课、代点名等。还有一些人充分利用线上和线下两种“优势”,通过线上雇佣人员到线下店面重复排队,炒作“大排长龙、人气高涨的网红店”概念。这种与“虚假好评”“网店刷单”属于同一套路的虚假行为,当前已经被不少餐饮店熟练使用。

 

在这些“托”们眼中,自己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谋取生计,收获的充其量也只能算“蝇头小利”,根本就不知道有什么违法或违规之处。即使知晓自己的行为违法违规,“法不责众”的心理也让他们对此觉得无所谓。对于这些隐藏的“托”们,自然不能放任自流。然而,应该如何整顿和治理?这考验着管理部门的智慧和能力。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栏目主编:封寿炎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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