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争议:南北“稻香村”商标战再起
本报记者 朱萍 北京、武汉报道
导读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认为,老字号历史悠久,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分叉,导致关系难以梳理,容易造成商标权利的冲突。但若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各自承载商誉,且在善意前提下可允许其共存。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冠生园”商标归属纠纷等让老字号商标问题备受关注,而近日南北“稻香村”再次对簿公堂也引发热议。
据了解,在最近的一次开庭中,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北稻)要求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稻)在使用“稻香村”商标时前面标注“苏州”字样。苏稻则要求北稻规范已有商标的使用权限,同时指出,北稻涉嫌攀附“稻香村”知名品牌的历史商誉,并已经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北稻中华老字号的建议。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认为,老字号历史悠久,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分叉,导致关系难以梳理,容易造成商标权利的冲突。但若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各自承载商誉,且在善意前提下可允许其共存。“老字号并存有一定要求,包括双方都有历史沿袭,各自分割市场等。若产品已分割得十分清楚,对于嫁接虚假事实进行宣传的老字号,应该归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由工商行政机关予以查处,或直接提起诉讼。”
十年商标之争
11月27日,中国糕点行业南北两家著名的“稻香村”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北稻诉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及苏稻使用在“糕点”类商品上的“稻香村”“稻香村集团”及扇形“稻香村”标识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并主张赔偿3000万元。
事实上,苏稻1773年始于苏州观前街,历史上的北稻则于1895年在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店。
在2008年之前,苏稻、北稻双方并没有纠纷,而且进行过多次合作。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2003年至2008年期间北京稻香村两次被授权使用糕点类“稻香村”商标。
不过,自从原有地域格局、网络销售随着市场的变化逐渐被打破后,南北稻香村开始出现各种矛盾,甚至对簿公堂。
北稻代理律师则指出,北京前门稻香村始于1895年,但在1926年因战乱倒闭,现在的北京稻香村是1983年由街道为解决就业而新成立的,水饺包子类“稻香村”商标2014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9年,北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认为苏稻申请注册的扇形商标是刻意模仿自己在先注册的“稻香村”商标。商评委经复议后认为,苏稻所申请的注册商标为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
对于这样的复议结果,苏稻不服,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法。2014年,最高法经审理后驳回了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再审申请。2015年9月,北稻就苏稻使用“稻香村”文字商标行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苏稻希望北稻规范已有商标的使用权限,北稻则希望苏稻在使用“稻香村”商标时前面标注“苏州”字样。对于北稻的要求,苏稻的一位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稻香村”是苏稻延续而来的老字号品牌,业已成为全国性食品企业,加上“苏州”则受地域限制,依地域名称注册商标也有违商标法规定,且商标本身就无地域性。
或有条件共存
为此,在北稻起诉苏稻的同时,苏稻也对北稻提起了诉讼,并且在不断寻找新的“证据”。
在最新的庭审中,苏稻律师提出了一个新的“论点”,即北稻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华老字号”称号,攀附“稻香村”知名品牌的商誉,苏稻已经向商务部提出北稻中华老字号的撤销申请。
“最高院曾经出台过至少两个相关文件,并根据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了认定上的区分,对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纠纷,最高院坚持尊重历史并维护权属的立场,如上海张小泉和杭州张小泉,可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分叉,但由于两地的老字号现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各自承载商誉,此种情形,可允许其共存。宏济堂、狗不理、老鼎丰等涉老字号案件都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情况。” 黄武双指出。
不过,黄武双还强调老字号并存一定要求:双方都有历史沿袭,各自分割市场,且主观均为善意,但不允许跨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樊小娟指出,近年围绕老字号的案件逐渐增多,多集中于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原因包括企业未对商标保护类别留足发展空间、围绕主商标的保护体系不够健全、老字号和商标的权利流转不规范、不严谨等。与此同时,法律适用层面也缺乏老字号独有保护体系。
樊小娟认为,政府层面应推出保护和扶持政策,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学界加强对老字号保护的研究,共同促进老字号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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