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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一小区内老年活动站多年未启用 业委会起诉开发商被驳

2019年02月19日564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业主委员会作为反映业主诉求的小区组织,并非很多权利都可行使。新京报记者今日(9月29日)从通州法院获悉一起近期审结的典型案件,某小区内老年活动站多年未启用,业委会起诉开发商,请求依法确认小区内老年活动站及小区地面区域归全体业主所有。经审理,法院认为老年活动站属开发商,且业委会诉求不明确,因此驳回业委会的起诉。

  日前,位于北京通州区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该小区的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院,称该小区自2010年11月交房入住后,小区内的附属设施老年活动站始终未曾启用,业主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咨询,要求启用老年活动站,均遭拒绝。为此,业主委员会到处走访,但未有明确答复,此事搁置多年未曾彻底解决。物业称,老年活动站属开发商,但未出示过任何证据。为彻底解决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小区地面区域归属权这一基本事实,业委会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小区内的老年活动站及小区地面区域归全体业主所有。

  庭审时,被告房地产公司不同意业委会的要求,称小区的老年活动站不应归全体业主。根据通州区有关文件规定,住宅小区里的管理用房、社会福利用房的移交办法,老年活动中心是有偿移交,不存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为移交人,移交前产权是归属被告的,移交后也不可能归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且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不明确的,地面区域指的是哪些东西不明确。

  经审理,法院认为,目前该老年活动站不存在产权证书,在该老年活动站移交前,被告因其合法建造行为享有该建筑的相应物权,原告以该老年活动站位于其建筑区划范围内为由要求确认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主张,于法无据,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小区地面区域归属问题,小区地面区域属于宽泛的一个概念,该区域内不仅包括绿地、道路、停车位、活动场所等公共区域,还包括各个楼栋所占区域,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属于不明确的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编辑:吴娇颖 李丰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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