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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拟规定查封、扣押财物必须报批

2019年02月22日286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反不正当竞争法拟对查封、扣押财物这一监督检查措施设置门槛:工作人员想要查封、扣押财物,查询银行账户,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继2月初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之后,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提出了上述新规。

  此前的一审稿赋予了监管部门资产查扣权、银行账户查阅权、责令停止权等职权。一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提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除工商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也可以进行查处,这样的规定在基层实践中极易导致执法主体多元、法律依据不一、部门条块限制、联动配合不足等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有的地方、部门、企业也提出,一些措施如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等,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很大,应当对实施条件作出明确限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措施的,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编辑:戴玉玺 王晓琳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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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2 1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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