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不来水供水单位要采取应急措施
二次供水如何更安全?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有啥处罚?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哈市拟重新制定《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即日起至9月7日,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
业主大会可决定“自管”
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护上,新建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竣工资料。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二次供水设施。
已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和运行维护管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的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也可以与城市供水企业协商,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卫生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至少一次
供水单位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频次进行出厂水水质自检,将检测结果报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二次供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及时进行水质检测,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设施管护单位发现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
水费
供水单位责任造成水表不准的,按用水量最低的月份收费
城市供水价格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
城市供水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因供水单位责任造成计量器具不能计量的,按照前三个月的最低月用水量收费;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器具不能计量的,按照前三个月的最高月用水量收费;因不可抗力造成计量器具不能计量的,可按照前三个月月均用水量收费。
用户对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计量部门申请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和增加的水费由供水单位承担。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分别安装计量器具计量收费。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向供水单位申请分装计量器具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供水单位原因不能分开计量的,从低适用水价。
停水
二十四小时不来水,供水单位要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停水通知”也有明确规定: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大面积区域性停水的,经供水主管部门同意,由供水单位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其他供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供水单位和其他供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影响消防用水的,应当告知公安消防管理机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公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压力情况。
安全
危害城市供水安全,最高处罚三十万元
有四种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堵塞检查井、供水管道进出口的;
2. 掩埋、穿凿、损毁供水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电缆的;
3. 向供水设施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的;
4. 建设占压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护水
有五种偷水行为的最高要罚十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有以下五种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补缴水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取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超越计量器具设旁通管取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拆动、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计量器具或者设施封印取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拆除、倒装、损坏、回拨、改装、封闭计量器具,或者用其他手段使计量器具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 对智能计量器具通过屏蔽信号、损坏传输线路等手段非法充值后取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反馈方式
市民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于9月7日前通过网站、书信或传真的方式反馈。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
邮编:150021 传真:86776302
网址:http://www.hrb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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