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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献血条例》明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2月18日135未知admin

    11月30日,《重庆市献血条例》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进一步降低了市民的医疗负担,取消了用血补偿金。也就是说,从明年6月1日起,市民就医临床用血时,不用再缴纳采供血成本费3倍的用血补偿金。

    另外,条例还规定,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或者误餐费、交通费。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可以适当给予误餐费、交通费等补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在解读该条例时表示,这是在进一步完善献血激励措施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无偿献血者的人文关怀。

    各区县应按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献血屋

    “献血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黎藜说,实行无偿献血,不仅能保障临床用血需要,还能保障用血安全,更是彰显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现行条例制定于1998年,实施近20年来对保障我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献血和采供血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黎藜告诉重庆日报记者,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建设法治中国的步伐不断推进,现行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黎藜介绍,针对2015年我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后,全市献血工作缺乏统一领导,跨区县采供血工作协调难度大等问题,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领导责任,着重理顺了献血工作保障机制。

    比如,条例在明确政府领导职责、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全额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强化了献血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市政府组织市级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协调跨区县(自治县)的采供血工作等,区县(自治县)政府协调本级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血站的公益性机构定位和采供血工作中的职责,明确规定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献血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加强业务培训等。

    另外,针对我市献血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对部分商圈献血屋设置难、流动采血车停靠难等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等,科学编制献血屋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献血屋,并交由血站统一管理,无偿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街道办事处、商圈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流动采血车停放采血予以支持。

    公民临床用血取消用血补偿金

    献血者免交采供血成本费

    “条例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取消了现行条例中公民临床用血需缴纳的用血补偿金。”黎藜介绍说,“如果按现行条例规定,一袋400毫升的血液,市民需缴纳采供血成本费3倍的用血补偿金,那么一袋血就需要1000多元。

    对此,条例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即采供血成本费用)。也就是说,明年6月1日条例施行以后,市民临床用血只需缴纳采供血成本费,一袋400毫升的血液一般在400元左右。

    此外,针对当前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措施不够完善的情况,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加强对献血者的奖励,明确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献血者给予特别激励;规定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服务;公民参加献血的,血站或者公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可以给予误餐费、交通费等;规定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用血权。

    条例还规定,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按照献血者献血量等量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

    加强血液安全监管不容忽视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血液安全直接关系老百姓身体健康,加强对血液质量的检测和监管不容忽视。

    “针对血液安全问题,条例根据献血工作规律,在采血、供血、用血等流程上相应增加了有关细化规定,加强了对血液质量的检测和监管,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对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有效预防。”黎藜说,一是要求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医务人员、器材、采集量、间隔期等都提出了要求。

    二是为尽可能避免窗口期感染,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疾控中心等单位建立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库,并保证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安全。

    三是明确了采血、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要求。

    四是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要求,建立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制度等,并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

    确定每年六月的第三周为重庆市献血宣传周

    黎藜介绍,条例专门设置一章分部门、分层次对公民无偿献血宣传和动员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献血宣传的法定职责;分别对血站、医疗机构的献血宣传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媒体和窗口单位、公共场所等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还明确提出,每年六月的第三周为重庆市献血宣传周。

    献血者采供血成本费核销更简化

    黎藜介绍,针对当前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程序繁琐、患者跑路多、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条例遵循献血行为地核销惯例,简化了采供血成本费用的核销程序。

    条例规定,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内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外就诊,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发放无偿献血证的血站核销;在市外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按献血地规定处理。

    同时,条例还细化了献血者对其献血信息的查询权和录入权,特别是录入信息可作为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确保激励措施“兑现”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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