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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牌赢钱 是否构成受贿罪?

2019年02月24日143未知admin

    “饭前不掼蛋,等于没吃饭”是不少江苏人的口谈禅,除了江苏,四川人喜爱搓麻将,山东人喜欢玩保皇(扑克)。如果作为一种休闲娱乐方式,打牌本身没有对错,公职人员也有兴趣爱好,闲暇时间打牌搓麻稍作放松似乎也在情理之中。然而,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一些不法商人往往会利用牌局进行行贿,有的公职人员思想松懈,一场“小赌”不但没有“怡情”,反而将自己陷入了刑事风险的泥潭。今天的《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邀请到律师团队中的张志华律师,简要分析了公职人员打牌赢钱涉及怎样的刑事风险。
  张志华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定罪处罚。“这是对于赌博中受贿的最直接的规定。如何认定赌博行为是受贿行为,总得来说需要把握一些关键点。”张志华律师说,首先,受贿行为的基本情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领、控制公共事业的职权。”张志华律师说。
  其次,是否涉嫌受贿要打牌行为的本质。也就是说,要看该牌局的目的是休闲娱乐,还是赌博赢钱?抑或是打着娱乐的幌子行受贿之实。最后就是对牌局结果的控制力。张志华律师表示,赌博属于自然输赢,结果不定,而行受贿则是人为控制,结果必然是公职人员赢钱。
  “总之,对于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赌博,为其提供赌资、故意输钱等类似行为,无论是否行贿具有目的,也无论此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对请托事项起到实际作用都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数额根据赌资数额以及故意输钱的数额计算。”张志华律师说,若与国家工作人员赌博的人无法认定与其国家职权、身份有特殊关联,仅为单纯的“牌友”关系,则难以认定为受贿。
  张志华律师提醒,打牌属于公职人员犯罪的高危诱发方式,无论赌博还是受贿都属于犯罪行为,更与身份不符。

  为了充分发挥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优秀律师的法学专长,帮助市民学习、理解法律知识,解答市民相关法律问题,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建立了专门的律师团队,与本报合作开办《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栏目将对社会热点事件以及市民关心的婚姻家事、房产交易、民间借贷、物业管理和财富传承等热点法律问题,编写典型案例,通过发表律师观点进行以案释法。同时,栏目将通过“南京律协”微信公众号收集市民有关法律的咨询,并给予解答。市民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公众号后在菜单栏中选择“律师说法”栏目进行提问。希望能够通过本栏目帮助市民防范法律风险、构建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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