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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汤添加"罂粟壳" 云南一小凉品店老板获刑半年

2019年02月19日100未知admin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张文凌)一家小小的凉品店,为增香提味,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经营者朱敏将“罂粟壳”掺入料汤中。经法院判决,朱敏因此获刑6个月。

  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2016年3月8日,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州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江那镇嘉禾路169号稻花凉品店,个体工商户朱敏加工销售的早点、凉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朱敏在料汤中添加、掺入“罂粟壳”(俗称“大烟壳”)。

  经查,2016年2月26日以来,朱敏在稻花凉品店加工销售早点、凉品的过程中,为增香提味,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罂粟壳”,添加、掺入料汤中加工早点和凉品,至2016年3月8日案发时止,共使用添加、掺入了“罂粟壳”的料汤加工销售早点、凉品500余碗,获销货款7000余元。

  执法人员扣押了当天添加、掺入46个“罂粟壳”的料汤15公斤,并对料汤现场抽样,将样品于当天送往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物质。

  2016年3月21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论(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因朱敏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16年4月15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砚山县公安局作刑事处罚,并抄告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经砚山县公安局调查终结、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9日,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经营者朱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生效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朱敏作出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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