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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谈南京猥亵案:完善收养立法的契机

2019年02月23日183未知admin

  原标题 评论:南京猥亵案:完善收养立法的契机

  最近,随着警方的强力介入,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取得了较大进展,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深入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然而刑法之外,此案暴露出来的收养立法问题也需关注。

  我国现行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规定为:无子女;未患特定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从具体实践来看,这些条件略嫌不足。比如对收养人的犯罪经历问题,外国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一般不能收养,中国人收养却没有这个限制。当然,对于有些犯罪,如交通肇事、过失伤人、侵犯知识产权等,这些犯罪经历和收养儿童毫无关联,不存在哪怕理论上因果关系方面的不利影响,因为某人曾有这样的过往而在收养方面给予歧视或区别对待是不公平的。但对于特定的犯罪人,如虐待、猥亵、遗弃儿童、明显反映出病态人格的暴力犯罪等,这样的人尽管服完刑,但在收养问题上,在把一个完全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弱者交给他之前,法律即使不便马上拒绝,至少也应该沉吟一下。

  关于非法收养的处置是另一个需关注的问题。很显然,南京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不符合收养女童的条件,很可能是非法收养。对这种非法,有关部门因为事先并不知情而未作任何行动,这可以理解,世界这么大,谁也不是神仙。那么,现在知道了,对这个“非法”应该有所处置吧?尽管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严格,但对违反者除了宣布收养无法律效力外,并没有相应条款进行惩处,哪怕是象征性的惩处。法律的遵守靠民众的自觉,靠道德的指引,更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任何违反者,都应该受到法律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并给予相应的惩罚。一个没有强制力保证施行的法条的作用至多等同于“建议”和“劝诫”,其效果甚至不如街谈巷议的“舆论监督”。

  监督回访制度的缺失也是收养法非常严重的缺陷。南京这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敢在大庭广众之下忘形,肯定是长时间作案“顺了手”,我们不愿意猜测但不得不猜测的是:之前女童在家里受到了怎样的对待?养父纵容,养母默许,歹人猖狂,自身孱弱,彷徨无助之际,谁能伸出援助之手,谁能帮她振臂一呼?一个幼童被收养了,相关机构登记了几张材料就可以甩手不管了?他(她)以后的命运就和法律无关了?就完全依赖于养父母的德行了?是不是应该派人定期拜访养父母,提供咨询,评估养父母,看看这个孩子过得好不好?对问题亡羊补牢,对危险未雨绸缪,做到这些并不是件很困难的事。

  南京南站猥亵案的发生是偶然的,更多的犯罪嫌疑人不会像这个当事人这样愚蠢,更多的受害人不会像案中女童那样幸运能够引起全社会关注,冰山之下,黑暗之中,多少罪恶正在或即将发生?对此,我们需要做的,除了办好案件,更要规范法律,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收养法颁布于1991年,修订于1998年,该法的颁布,规范了收养,解决了疑难,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将近二十年过去,大量的现实案件也暴露出法律固有的缺陷,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短板越来越明显。2015年两会期间,有的委员曾提出过收养法的再修订问题,一些地方部门也在积极探讨适应新形势下的收养做法。希望这个案件能成为一个契机,由此开启完善收养制度立法的阀门。

  (作者系公务员)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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