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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纪委书记:留置措施既不能滥用 也不能不用

2019年02月22日71未知admin

  浙江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建超:留置措施既不能滥用,也不能不用

  中新社北京12月15日电 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15日发布了对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的访谈。他在介绍浙江在用好留置措施上的具体做法时表示,要正确理解留置措施的使用,既不能滥用,也不能不用,同时,不要完全依赖留置措施。

刘建超资料图。中新社发 顾时宏 摄

  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留置措施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刘建超介绍了浙江的具体做法。

  他表示,留置措施是监委被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也是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当中的重中之重。第一,正确理解对被授权的留置措施的使用。留置措施不能滥用,根据授权,留置是对涉嫌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采取的措施。同时具备几种情形之一:比如案情重大复杂,不采取留置措施难以使案件得到突破。二是可能会出现串供、藏匿证据这样一些情况。三是可能出现逃跑、自残、自杀的极端行为的可能性。对于留置措施的实施,我们必须对权限搞清楚。

  第二,留置措施既不能滥用,也不能不用。留置措施是使案件得到集中突破的非常重要的手段,要敢于采取留置措施。

  第三,不要完全依赖留置措施。我们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很多人习惯于用过去的“两规”来突破案件,现在来看也要善于不通过留置措施就能够使案件得到突破。到目前为止,浙江省一共对160个监察对象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70%以上,也就是主要的监察对象都移送了司法机关。同时有110人没有用留置措施,也使案件得到突破,移送给了司法机关。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试点过程中对留置措施的使用,严格管理、严格审批,市级留置由省一级监委审批,县一级由市一级监委审批,同时报省纪委(监委)备案。

  关于留置对象的权益如何保障,刘建超表示,对于留置对象,既有监委工作人员对他进行调查,又有公安机关对他进行监护,形成相互配合,也是相互制约的机制,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他还介绍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浙江试点一年来取得的成效,包括建立了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资源和力量,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等。

  刘建超强调,所谓“监察体制”不仅是监委一家的事,监察职能的行使,形成反腐败合力,整合各类反腐败力量,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当然监委要负专责。(完)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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