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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19年02月19日435未知admin

    中青在线北京11月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民政部官网今天公布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从去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去年8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制度,民政部经过充分调研,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定义、分类、适用范围、管理的基本原则、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程序、救济途径以及激励惩戒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按照信用信息的特点,征求意见稿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分为五种,概括为两类:一是社会组织的客观性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对客观情况的收集汇总;二是社会组织的正面信用信息,为了防止社会组织的良好信用信息标准不一,征求意见稿只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纳入正面信息的信用记录范畴。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将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获得公开募捐资格、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将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等。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惩戒措施,并将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通道。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公众可以在12月7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还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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