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绿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由于你公司长期拖欠房屋租费,根据《合同法》以及租赁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我单位依法向你公司告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望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由法定代表人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搬离房屋。逾期我公司将依法收回房屋,并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
长沙县机关综合服务总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