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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保护民企20条”:平等准入是最长效支持

2019年02月18日79未知admin

  原标题:司法部“保护民企20条”:平等准入是最长效支持

 ▲苏州市一家丝绸公司。   图/新华社

  近期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解困,各部门多有举措。在财政部和金融监管部门释放诸多积极信号后,司法部11日也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其开宗明义的内容是: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所谓“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是对当前民营企业在很多领域准入困难的形象比喻,要么看似有门,但卷帘只拉上了一部分,你得“卑躬屈膝”才可能进去;要么看着没有门,等碰得头破血流,才知道是玻璃门;要么自以为走进了门,结果费劲跟着旋转了一圈又给送出来。不仅如此,还有民间投资者慨言,甚至有时干脆连门都找不着。

  其实,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绝大多数经济领域是民营企业能做好、甚至能做得更好的,国内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民营企业进入,个别既得利益者却卡着不让民营企业进入,为进入设置重重障碍;或者民营企业进入后,发现有价值的部分都被藏起来了,只剩下难啃的骨头等“干货”留了下来。这不仅违背了平等保护、公平发展的市场经济基本精神,实际上也是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理分配关系的本末倒置。

  民营企业的生命力源于广袤的民间本身,其优点在于思路多样、机制灵活、效率高,而国有企业的长处在于资金、技术实力雄厚,能够承担长周期、高难度、高风险的研究开发。

  所以,本着不“与民争利”的原则,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领域外,其实绝大多数领域都可以放宽民营企业的准入,让民营企业发挥活力、优先挑选愿意进入的行业和环节,在法律的范围内尽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国有企业充当“接盘侠”,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地方实现查漏补缺。

  毋庸讳言,当前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民营企业在我国重新出现已经有三十多年,不少民营企业也已经成长为了积累海量财富的巨无霸,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们似乎总是有一种挥之不去的焦虑感、对“定心丸”的需求欲。

  在一些经济发展面临困难的区域,民营企业的职位即便薪水不菲,也仍然被不少当地人不当成“正经工作”看待。究其深层次原因,恐怕并非民营企业包括中小企业融资难等财务因素造成的“人穷志短”,而是很多地区、很多行业里的个别公权力不规范行使导致的对民营企业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歧视、限制,让民营企业内外人员都有“低人一等”“可以或缺”的错觉或者说真相感。

  这不是杞人之忧:在很多地方,此前都存在违法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违规设定优惠政策、条块分割市场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存量红头文件,这些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无依据收费、保证金、资质资格要求等,确实让民企发展受到很多阻碍。

  而消除这种不平等,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方面赋予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公平的机会与待遇,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工作的一个持之以恒的努力点,也是司法部此次《意见》所强调的。

  坦率地说,这些措施的内容有些不算新鲜。但正因为此,才见其重要性。它们所针对的现象是经济发展中的权力行使的痼疾,尽管在不少特定领域,其危害已经日见其小。但当我国经贸形势和整体改革步入更充满挑战的阶段之际,解决这些无可质疑的弊害的紧迫性亦更见突出。

  当前正是深挖经济增长潜力、塑造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时期,希望有关部门对打破“三门”的重申,不只限于信号,而能切实落实。比起“财神金主”们给出的利好,平等准入、平等保护等法治环境方面的改进效果更具长久性、也更少负作用,是对民营企业真正的长效支持机制。 

  □缪因知(法律学者)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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