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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将有新规

2019年02月19日325未知admin

    今后,社会消防组织在建设、保障和管理上都将有新规。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11月17日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2005年出台的《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近年来,以乡镇专职消防队为主体的社会消防组织参与处置了全省60%以上的火警和大量应急救援事项,起到了“救早灭小”的关键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政府专职消防队职业化程度低、队员收入待遇偏低等。为此,省政府将2005年出台的《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
  《草案》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及有关重点区域作了规定,具体包括:建成区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以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有关政府和单位还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要求,配备人员、业务用房和车辆、器材、服装等装备。专职消防队的职责为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宣传,以及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草案》强化了社会消防组织的保障措施,如适当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社会消防组织人员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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