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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9年02月24日522未知admin

  电击捕鱼触犯刑律 受损生态必须恢复 

  安徽合肥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正义网讯(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杨瑞雪)7月28日下午,安徽省巢湖市众多沿湖渔民来到设立在巢湖之滨的巡回法庭,旁听李先越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的庭审。据了解,这起由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因为检察机关不仅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投放鱼种以恢复受损的渔业资源,或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因而备受关注。同时,该案也是合肥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据包河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先越于巢湖禁渔期内,在包河区巢湖水域,使用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水产品合计26.1公斤,被渔政管理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检察机关认为,李先越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包河区检察院认为,李先越在禁渔期内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李先越在巢湖指定水域投放鱼种1631尾,或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283元,同时承担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1000元。 

  庭审中,为说明被告人李先越的电击捕鱼行为对巢湖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检察机关出示了一份由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所出具的《关于湖泊电捕方式危害性的说明》的书证。该书证指出,首先,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其次,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再次,电捕鱼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湖泊生态安全;最后,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沉入水底,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检察机关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就本案对巢湖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作出评估,并就为补偿渔业资源投放鱼种的数目和规格是如何确定的、被告为什么不能在市场上随意采购鱼种投放等问题回答了检方的询问。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今天在巢湖之滨设立巡回法庭,正是希望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教育更多的沿湖居民,树立保护巢湖的意识。被告人虽然只捕到50多斤鱼,但其涸泽而渔的做法,影响湖中生物种群繁衍,破坏巢湖水域生态平衡,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行为。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先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于附带民事部分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他还告诫来旁听的渔民们,“国家法律是严格的,一定不能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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