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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住证办事指南

2019年02月24日589未知admin

  一、暂住登记

  公民申报暂住登记,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由社区(驻村)民警审验证明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向申报人免费开具《暂住登记凭证》。

  二、办理居住证的人员范围及申领条件

  (一)办理居住证的人员范围: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

  (二)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三、居住证申领主体及提交的材料

  (一)申领主体:居住证应当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

  (二)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四、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居住证换领补领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六、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七、咨询投诉电话

  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咨询投诉电话:6396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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