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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刊文:禁止收养“二孩”的成规不妨改改

2019年02月20日303未知admin

  原标题:禁止收养“二孩”的成规不妨改改

▲贵阳市儿童福利院 。图片来源:新华社

  “‘二孩’政策已全面放开,《收养法》仍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已不适应当前人口形势,应放开这一限制。”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在符合当地计生政策的前提下,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

  方燕代表建言放开“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无疑切中了某些现实问题。事实上,《收养法》不仅将收养子女人数限定为一人,同时还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这些规定难言合理,对于收养人和被收养者都未必有利。

  收养人有子女,其实反而更适合收养,因为毕竟有过子女养育的经验,且审查机关可以通过其之前养育子女的表现,更好地进行收养审核把关。

  在现实中,若一个家庭有能力收养多名子女,且能为被收养者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氛围,那这不啻为被收养者之福。

  但法律限定这种家庭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既浪费了民间的爱心资源,对很多渴望被收养的孩子也不公平。

  《收养法》当初制定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当时二孩尚未放开的生育政策背景影响。而如今,“二孩”已经全面放开,将收养政策跟计生“一孩”的政策对表的思维已不合时宜。

▲澳大利亚医生Julie与收养的孤儿小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收养法》的立法思路,其实与“计划生育”不必有太大关系,而更应回归到收养行为本身去考虑:是否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有利,是否筛选出合格的收养人,是不是能保护好收养双方的权益。

  对于收养人资格的认定,关键只要做好三点:第一,有相应的供养能力;第二,身体和心理的健康状况;第三,家庭环境是否适合被收养者。除三者之外,没必要有过多设限。

  所以,除了禁止收养“二孩”,《收养法》中其他诸如“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等限制,是否应继续存在,也值得讨论。

  在消除不合理门槛的同时,对于收养审查的漏洞也需要补上,例如对收养人进行心理健康评估的机制,对收养人家庭生活情况的评估机制,以及收养跟踪评估机制——由专门人员会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收养孩童情况,通过社区、学校等途径,掌握孩子的真实境遇。

  我国有大量无家可归的孤儿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也有大量有爱心的家庭渴望获得养育孩子的幸福。这个诉求理应得到满足。

  《收养法》应当是一部有温度、通人情的法律,它应当呵护家庭人伦之爱,尽可能帮助更多孤儿找到自己合适的家。故而,对于允许收养不止一孩的建议,有关各方不妨听取。

  于平(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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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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