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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秸秆禁烧防控不到位可建议降免相关负责人

2019年02月18日372未知admin

  原标题:秸秆禁烧防控不到位可建议降免职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昨日,省政府发布《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

  地方政府、社区、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责任未落实到人

  巡查不到位等将追责

  《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有: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及村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的;未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应追究责任。

  重污染天气各市1天内

  超4起火点省政府将追责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具体为: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县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乡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此外,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县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乡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秸秆禁烧防控不到位

  可建议降免职

  对于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上,《办法》规定: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可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可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

  此外,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涉及组织调整和处理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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