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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开空头支票

2019年02月19日485未知admin

  中青在线杭州9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有关部门获悉,《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期限,不允许出现开空头支票奖励的现象。

  据浙江省新条例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与相关人员约定奖励期限的,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股权奖励。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蒋泰维在介绍该条例出台背景时说,1998年该省在全国率先允许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办企业,转化职务成果,积极推行技术入股。但是,在2000年,时任浙江省医学科学院院长的毛江森院士以自己发明的甲肝疫苗研究成果作为技术入股,获得浙江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33万元的股份,占总股本29.05%的情况还是在全省引起了强烈反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与制度滞后的矛盾逐渐显现,如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不明显、产学研用结合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亟待调整、技术权益保障不够导致转化主体动力不足等。

  今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案。修订后的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八条。

  蒋泰维介绍,浙江省新条例的重要创新点是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对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下限从上位法的50%提高到70%,赋予科技人员在一定条件下自主实施职务成果的权利,强化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激励措施,提高并保障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净收入中的分配比例。

  浙江省将全面提升成果转化绩效在科技人员考核评价、激励、分配等方面的权重,发挥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积极性,同时也破解长期困扰单位与个人的有关收益合法性的难题,为单位与个人在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权益分享与收益分配赋予法律保障。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该条例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条文涉及如何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政府如何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提供保障与服务的内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规律与现实需求。蒋泰维表示,该省新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并支持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并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国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国企研发投入在考核中可以视同利润;鼓励企业开展军民融合科技活动,并给予补助。

  浙江省科技厅厅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周国辉介绍,该省将鼓励企业转化更多科技成果,在2017年-2020年,每年支持1000项授权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同时,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产业化经费补助,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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