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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如何产生多大年纪、什么学历可当人民陪审员他们在案件中发挥什么作用?

2019年02月20日371未知admin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迟日大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红兵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去年12月22日,试点近三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走进了“成熟期”,以立法草案的形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进入立法审议程序,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民主向前迈进的又一重要步伐。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高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让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简单精准地概括总结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试点。201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在此之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核心,在多年的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此次进入立法审议程序,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近三年试点进程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适度改进,其中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

  对比改革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草案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要求从原有的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这“一升一降”既让更广泛人群参与司法活动,又注意到陪审员的社会阅历和社情民意的把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客观作用。

  草案共30条,涉及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参审范围、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等相关问题。

  草案第八条规定,陪审员应当是随机抽选产生的前提下,因审判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从符合条件的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而不是从选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

  诸多细节的改进,让全社会对这部与每个人都可能产生联系的法案颇为关注。

  全国两会期间,新文化记者采访了多位社科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他们对这部立法草案中涉及到的变化以及执行层面的细节给出了观点和建议。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力

  吕红兵

   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一步。强调社会治理专业化、社会化,通过机制创新、制度创设,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专业性,既是司法民主,又是社会治理专业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当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司法,司法的公信力就会大大增强。

  迟日大

   人民陪审员与同堂办案的法官具有同等权力,可以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难。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审判,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这个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时代特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戴红兵

  人民陪审员随机遴选原则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普通公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民主性。


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有哪些不同

   吕红兵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改革试点方案,依此方案探索“大合议庭机制”,即合议庭5名成员中有3名陪审员,7名成员中有4名陪审员,9名成员中有5名陪审员。而且,陪审员参审范围会扩大,凡是涉及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均应由陪审员参与;尤其重要的是,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人民陪审员只负责“事实审”。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能脱离中国的司法体制和机制而单独运行、独立存在。考虑到这样的基础,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这个大背景下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创新,具有中国特色和现实意义。

  戴红兵

   西方国家的陪审团是独立作出事实认定,法官只组织庭审,对某些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解释,由陪审团独立作出裁决,然后法官适用法律。这次改革试点,我们的陪审员跟法官位置平行,法官跟陪审员共同就事实进行认定,然后在适用法律上由专业人士来做。


如何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裁”

   吕红兵

  如果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够,是很难做到又陪又审、又审又裁。人民陪审员应该是“参审”,具有和法官同等的职权、权威和效率,体现出他的价值和意义。

  现在的陪审员制度改革,要关注陪审员的选择范围,增加民主性、群众性和专业性,要设定条件、门槛,并加强培训。也有专家建议设立人民陪审员协会。

   迟日大

  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阅历和基本法律知识,通过制度选任和建立陪审员考核机制可以赋予这个制度更大的生命力。

   朱征夫

  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并不要求陪审员懂法律,而是靠生活常识和社会良知判断。我们现在的陪审员也能发挥很好的作用,不是从法律适用角度,而是从社会常识,从自己的做人经验、从做人良知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探讨,我觉得这方面还是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另外,法院人手不足也是很大的问题,更需要人民陪审员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戴红兵

  以前我们更多关注人民陪审员不够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会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裁”的现象,这是客观存在的,但也不尽然。我们不能指望人民陪审员像法官一样专业,这个制度的初衷是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进到合议庭当中来,需要他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社会心理,对一些基层的习惯习俗比较熟悉,另外对司法人员也是另一个形式的监督。

  这次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陪审员只就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律适用问题交给法官来做。这与司法的民主性是不冲突的,陪审员和法官一起共同就事实做出认定,本身就是案件审判工作中最重要、最基础的一环。


制度具体落实还有哪些建议

   戴红兵

  任何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在运行时都可能遇到各种情况。国家在支持陪审员履职等问题上需要一些刚性规定,鼓励履职。

  在运行过程中,有一些操作层面的困难。比如人口的流动性和地域性问题。在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员流动性加大的前提下,人民陪审员人选需要保持稳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与落实,虽然在单个案件的工作效率上会有一定的牺牲,但是时间成本跟制度初衷体现的人民性、民主性、公开性比起来,是完全值得的。 新文化北京特派记者 李季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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