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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元赔偿该谁承担

2019年02月21日64未知admin

井某将其位于米脂县城郊镇井家畔村的二层自建房以清包工方式(包工不包料)发包给被告白小某。被告白小某、张某与原告白庆某三人合伙负责建筑。被告杜某从事特种行业个体起重工作,并拥有吊车,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经协商被告白小某与被告杜某约定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杜某负责该建筑楼板、过梁等起重工作。
   2015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杜某在作业过程中将原告白庆某与被告白小某在二层房内捆绑好的电葫芦起重至二楼顶部,起重过程中电葫芦与吊钩脱落,落地的电葫芦将二层楼顶一块已安置好的预制混凝土楼板砸断,断落的楼板将二层房内捆绑电葫芦完未离开的原告白庆某左脚砸伤,后在榆林第一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原告于白庆某2016年10月9日诉至米脂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90092.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米脂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米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判决原告白庆某医药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鉴定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86065.54元,由被告杜某负担73626.216元;由被告井某负担18406.554元;由被告白小某负担18406.554元;由被告张某负担18406.554元;原告白庆某自付55219.662元。
   【法律小课堂】
   承揽与雇用的区别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而在雇用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用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用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本案中,被告杜某以其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原告交付的工作,属承揽合同关系。杜某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且需要交付工作成果才能得到报酬。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由承揽人根据过错自己承担责任。 米脂县法院 杜庆丰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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