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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神爷”受贿还放高利贷行贿名单令人大跌眼镜

2019年02月18日279未知admin

  原标题:“财神爷”受贿500多万还放高利贷 行贿名单令人大跌眼镜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庞岚)此前,《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发表文章:财政局长的发财梦——四川省邻水县财政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文严重违纪问题剖析,其中谈到了张文实权在握,钱权交易、欲壑难填的严重问题。前不久,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张文受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从判决书来看,这位“财神爷”不仅受贿500多万元,还犯下了“高利转贷罪”,通过“放高利贷”获利数百万。而判决书显示的“行贿名单”,更是令人大跌眼镜……

  工程款、营养餐款、教师工资款拨付 全都需要张文“关照”

  “父母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我身上,结果我却让他们悲痛欲绝,这个代价是惨痛的。当我走到楼下的时候,我忍不住回头望了一眼,儿子在窗边望着我,眼泪一直在流。如果可以重来,我钱也不想要,官也不想当,只想陪父母多散散步,陪儿子多聊聊天。”据报道,这是张文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移送司法机关时声泪俱下的一段忏悔。

  被告人张文,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研究生文化。检察院指控,张文在担任邻水县地方税务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从判决书来看,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煤矿经营者是主要的行贿人,其目的,无非是希望相关项目在税款收缴等方面得到“关照”。

  此外,就是承包了该县一些工程的建筑商也在“求关照”。例如学校学生宿舍楼、卫生院建设工程、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等等,为了得到工程款拨付,相关企业的负责人都走上了行贿的道路。

  值得关注的是,学生营养餐拨款、教师工资款拨付,也都需要给张文好处费求得关照。

  行贿名单几乎囊括该县各局 县委书记都要示好

  交通局、商贸局、粮食局、人社局、计生局、审计局、环保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局、林业局、文体局、科技局、旅游局……这样一个长长的列表,像不像邻水县召开全县各委办局大会的名单?但其实不是,这是向张文行贿的名单。

  例如,2011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时任邻水县交通局局长的陈某为了请求张文关照邻水县交通局工程款的拨付,每年送给张文2万元,三年共计人民币6万元。

  2011年春节前,时任邻水县计生局局长的殷某代表单位给张文拜年,在张文办公室送给他0.5万元;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殷某代表单位每年给张文拜年,三年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11年春节期间,邻水县审计局局长冉某代表单位给张文拜年,在张文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2012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冉某与张文在外吃饭时,每年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

  2011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邻水县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夏某代表单位在张文办公室以拜年名义每年送给他人民币0.5万元,四年共计2万元……

  邻水县环保局局长何某的话或许代表了这些行贿者的“心声”。他在法庭上的证人证言显示:2010年至2012年,邻水县环保局每年都需要追加经费,因为单位的预算不够用,向邻水县政府提出申请,但是需要邻水县财政局局长签字,为此,在这三年每年的年末,我都是在邻水县财政局局长张文的办公室送了张文各1万元的红包,一共3万元。为了继续搞好关系,在这三年的每年春节我都以拜年名义送给张文各1万元红包,三年共计3万元,送钱的地点都是在张文的办公室。另外,2012年张文过生日的时候,当时张文没有通知我,我从其他人处知道后,就到张文办公室给他送了0.5万元的红包。

  有意思的是,该县“一把手”也要向“财神爷”行贿。张文供述:邓某是邻水县党委书记。2012年春节,邓某委托邻水县财政所所长刘某到我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我1万元,2013年10月,我在重庆江湖菜餐馆庆生,邓某委托刘某前来给我庆生,送给我1万元。

  邓某的证言则显示:我2010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邻水县党委书记……我在任邻水县党委书记期间,邻水县给张文送钱,主要就是协调关系,请张文多关照,让财政局在拨付资金的时候不卡不拖。

  除了各局,该县下属的各乡镇负责人也不甘人后,在年节和张文庆生时送上礼金。而该县法院为了感谢张文对邻水县人民法院基础建设的支持和关照,也让其办公室副主任邱某代表单位先后三次共送上0.7万元。

  因为行贿者有70多人,裁判书录入了该县各局、各乡镇和医院、学校等诸多单位负责人的“证人证言”,所以这份判决书长达12万字。

  抵押自家五套房 拿银行贷款放高利贷分得利息462万元

  2010年1月,房地产开发商龚某向张文提出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云南项目的投资,约定年息40%,张文表示同意,并安排张某具体经办。在张文的授意下,2010年1月27日,张某以张文家庭所有的四套住房作抵押,向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陵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50万元。

  同日,张某将这450万元贷款连同替被告张文保管的50万元,以及张某自筹的100万元,共计600万元,分三笔转账到龚某的公司。

  其后,张某又以张文家庭所有的1套商业用房作抵押,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邻水县支行贷款100万元,张某将这笔贷款连同自筹资金20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转账到龚某的公司。

  2011年到2012年,龚某共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693万元,其中张文所得利息占2/3,共分得462万元。2012年1月9日,龚某将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也还给了他们。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法院认定张文受贿547.2万元 数罪并罚被判8年

  此前,《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中曾说张文涉嫌受贿800余万元,不过经法院审理,认定的受贿金额为547.2万元。其中,检方指控张文收受应某所送住房一套、王某所送车库一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此外,张文在案发前主动向单位上交自己收受他人的金钱共计人民币29万元,这笔钱符合收受财物后上交的及时性原则,也未被认定为受贿。

  检方还指控张文在担任邻水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由于权力滥用,致使大量税收和滞纳金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不按规定启动建设项目,致使大量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且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证据不足,张文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成立。

  裁判书显示,张文有三个表现获得了减轻处罚。其一,张文向办案机关揭发李某、杜某、吴某的受贿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构成一般立功;其二,张文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自己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与组织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属不同种罪行,构成自首;其三,被告人张文向广安市纪委已退交人民币5383万款项,纪委随案移送检察机关人民币1061.5***1万元案款,其余款项已上交财政。所以,法院认定其已足额交纳罚金,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万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万元。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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