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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刘旗建议:

2019年02月21日471未知admin

  特派北京记者 张青兰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普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规定,虽然该规定已有所修改,为了保障女性平等的就业选择权。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刘旗,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不影响法律法规稳定性的前提下,正视现行职业禁忌制度中的歧视性后果,尊重被保护对象的个体差异和意愿,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相关规定,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虽然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的初衷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的保护,但同时也将女职工从某些行业中排除。”刘旗委员说,随着社会发展及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近年就业状况来看,对女性的保护形成一种过度保护,反而造成对女性就业的障碍。就现代经济、科技等发展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来说,劳动者胜任工作的能力已不能再单纯依靠力量、体力等衡量,并且许多在以前属于高强度、重体力的工种已经能够通过机械智能化处理,女性完全有能力胜任相关工作。同时,刘旗委员强调,“是否能够和愿意从事重体力工作应当由女性自己判断和选择。为了保障妇女的选择权,企业应当告知妇女工作的强度与要求以及可能带来的身体影响,保证妇女在选择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而不是代替妇女做选择。”

  刘旗委员建议重新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建议将我国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保护性规定改为授权性规定,即“立足于‘赋权’,确立女性的权利主体地位,赋予无需特殊保护的女性进入男性垄断的高薪职业的选择权。”在授权性规定中,普通女职工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法律不予干涉。授权性规定的完善建议只适用于普通女职工,对于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女职工仍然有必要讨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充分体现对女性自由意识的尊重,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法律无需特别强调女职工的就业选择权,只要在女职工就业过程中不作出法定限制即可。

  有关我国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福利待遇的内容应以不强制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福利待遇为主,配合必要强制性规定,应倡导、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及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提供适当福利待遇,避免直接赋予女职工“特权”而有违劳动平等的问题,同时逐渐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最后建议动态调女职工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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