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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被告人获刑11个月

2019年02月25日506未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吴卫 邱嘉滢)明知名下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却还擅自将该财产变卖给他人。3日,某鞋材加工厂经营者朱某新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新被惠东县法院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朱某新在明知其经营的某鞋材加工厂的两台“新宏奇自动注塑成型机”被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东县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仍在查封期限内的设备变卖给他人,导致惠东县法院无法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朱某新应履行的债务135230元。2017年2月2日,公安机关将朱某新抓获归案。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朱某新的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朱某新的父亲一次性偿还90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新免除刑事处罚。

    惠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新无视国法,采取非法变卖司法机关已查封的财产的方式,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司法裁定无法执行,妨害民事诉讼,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根据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等情节,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当场表示服判,不申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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